市政府办发文促进金融业发展 新设金融机构最高奖1000万元
发布时间:2016/12/5 12:38:23 浏览:1116
[摘要]市政府办发文促进金融业发展 新设金融机构最高奖1000万元
12月1日,市政府办印发了《攀枝花市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据此,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攀枝花新设金融机构,最高可获得奖励1000万元。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我市制订了《攀枝花市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对市内外投资者(机构、企业、自然人等)在攀枝花境内依法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的专项资金。而该办法所称新设金融机构,是指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分(支)行、分公司、分理处等。
据悉,纳入政策奖励范围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非银行类、其他类共三类;根据新设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分别给予5万元—1000万元补助。
我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下达资金,组织对奖励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负责对新设金融机构资格的认定,并进行监管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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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金融机构奖励标准
1、对在我市新设立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的金融机构总部,市财政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
2、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市财政给予200万元—5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
3、对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以及县域(指县所辖区域)新设立的分(支)行、分公司,对新设立的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财政部门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 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县级区域网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补助等。
本报讯(记者 彭春梅)
2016-12-05 来源: 攀枝花晚报
12月1日,市政府办印发了《攀枝花市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据此,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攀枝花新设金融机构,最高可获得奖励1000万元。
据了解,为进一步加强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促进金融业发展的引导作用,我市制订了《攀枝花市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该办法所称奖励资金,是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对市内外投资者(机构、企业、自然人等)在攀枝花境内依法新设立的金融机构,给予开办费补助的专项资金。而该办法所称新设金融机构,是指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性管理总部、分(支)行、分公司、分理处等。
据悉,纳入政策奖励范围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类、非银行类、其他类共三类;根据新设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注册资本等,分别给予5万元—1000万元补助。
我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预算管理,审定下达资金,组织对奖励资金的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奖励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市政府金融办、人行攀枝花中心支行、攀枝花银监分局等监管部门负责对新设金融机构资格的认定,并进行监管和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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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金融机构奖励标准
1、对在我市新设立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的金融机构总部,市财政给予500万元—10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
2、对在我市新设立的区域性管理总部,市财政给予200万元—500万元专项经费补助。
3、对金融机构在我市新设立的市级分(支)行、分(支)公司,以及县域(指县所辖区域)新设立的分(支)行、分公司,对新设立的社区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及小额贷款公司等,财政部门按其注册资本金规模分档测算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补助1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 5000万元以上、1亿元(含)以下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补助300万元。对新设立的县级区域网点给予一次性5万元—20万元补助等。
本报讯(记者 彭春梅)
2016-12-05 来源: 攀枝花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