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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就业创业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16/3/11 18:02:21 浏览:1068
[摘要]攀枝花市就业创业办事指南

一 、失业登记办事指南

(一)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以后,应到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的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劳动者初次办理失业登记的,填写《攀枝花市失业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验原件留复印件);
3、本人免冠两寸彩色照一张;
4、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二)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程序
失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后,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还可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后,报县(区)就业服务管理局审核认定,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打印《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加盖印章,然后由社区领取后统一发放。
(三)求职登记
失业人员可登陆“攀枝花公共招聘网”http://pzh.sc91.org.cn/进行免费求职注册,免费网上投递简历,进行岗位匹配,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
相关问题请咨询市就业局市场就业科(电话:3334068、3352957)或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电话号码附后)
二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办事指南
(一)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具备的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申领失业保险金程序及所需资料
失业人员被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之内到户籍(暂住)所属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进行失业登记,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即可在所属社区(乡镇)公共就业服务窗口申领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应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表》,并提交以下资料:
1、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经办机构指定银行存折及复印件或卡及复印件;
(三)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有以下6个方面的规定: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2年为3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2年不足3年为6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为12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8年为15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8年不足10年为18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为24个月,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失业保险待遇包含以下项目
1、按月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当地同期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
2、领取期间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月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领取期间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3、生育补助金;
4、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助;
6、自主创业成功并招用其他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7、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五)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规定
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监禁或者劳动教养执行期间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为其介绍工作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问题请咨询市就业局失业保险科(电话:3334838、3359922)或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电话号码附后)。
三、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事指南
(一)补贴对象及期限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灵活就业,进行了就业登记且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原则按年度补贴。对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不得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二)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所需材料
1、攀枝花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2份);
2、攀枝花市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名册(2份);
3、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征缴经办机构出具的加盖鲜章的社会保险缴费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报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程序
1、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并进行了就业登记的,由个人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街道、乡镇审核汇总后向(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就业困难对象户口所在地社区尚未设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直接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申请,再由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汇总后向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申报。
2、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经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核实并公示、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县(区)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县(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到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其所在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再由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或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将资金划入个人银行卡。
相关问题请咨询市就业局就业援助科(电话:3333570)或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电话号码附后)
四、就业技能培训办事指南
(一)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对象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简称“四类人员”)在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培训,根据培训合格情况和就业情况,可申请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每人每年只能参加和享受一次就业技能培训,不得重复申请。次年可以申报不同职业(工种)或同职业(工程)的高一等次的培训。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1、取得培训合格证书,但未取得相应等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相应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初级标准的6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相应工种的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初级标准的80%给予补贴。
2、培训合格并取得初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6个月内没有实现就业的,按相应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的80%给予补贴;6个月内实现就业的,按相应工种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
3、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100%给予补贴。
(三)个人申请培训补贴程序及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培训补贴程序:“四类人员”经培训合格或培训合格并就业后,可持相应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请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常住地)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户口所在地社区尚未设立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的,可直接向管理该社区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再由街道(乡、镇)公共服务机构汇总后报县(区)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
2、申请培训补贴应附资料:
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附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对象凭“就业援助卡”)、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等。
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农村户口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等。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城乡未能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附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农村户口薄、毕业证或学籍证明、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合同复印件等就业证明材料,职业培训机构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原件等。
(四)职业技能培训的报名方式和地点:
符合条件,愿意参加技能培训的可直接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报名或登录培训超市网站报名(网址:http://pxcs.pxr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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