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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

发布时间:2017/6/26 17:05:21 浏览:1018
[摘要]“6.26”世界禁毒日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

 

“6.26”国际禁毒日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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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攀西商界网(熊丽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禁毒办关于做好禁毒宣传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禁毒知识的普及,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的识毒、防毒、拒毒意识,26日上午,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情况新闻发布会,攀枝花市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杜新向社会各界介绍我市两级法院近年来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公布了三起打击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02

发布会上,杜新副院长介绍: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厉行禁毒是党和政府的一贯立场和坚决主张。我市地处川西南、滇西北,是缅北地区毒品进入我国内地的过境通道,也是毒品的销售市场之一。目前我市正处于毒品问题蔓延期、毒品犯罪高发期和毒品治理攻坚期,禁毒工作任务仍然十分艰巨。近年来,我市两级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运用刑罚惩治毒品犯罪,为遏制毒品犯罪高发态势、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做出了积极贡献。

聚焦:法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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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一审毒品案件102件

共审结毒品案件89件

其中包括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59件

非法持有毒品罪2件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5件

容留他人吸毒罪23件

 对涉及毒品犯罪的116名罪犯判处刑罚,

其中有期徒刑五年以上刑罚的人数为51人,重刑率达43.97%;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52人;缓刑9人;拘役、管制4人。

 

 

 

 

 

全市两级法院将“6.26毒品犯罪案件专项审判月暨集中宣判周”制度化。今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宣判毒品案件9件15人,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5人,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10人。2013年至2017年,市法院每年在“6.26”国际禁毒日当天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上一年度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的总体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

五年间,市中院共公布了15个毒品犯罪和涉毒次生犯罪的典型案例。这些案件涉及制造、贩卖毒品犯罪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犯罪分子部分为累犯、毒品再犯,情节上涉及武装掩护毒品犯罪、组织、利用未成年人、病残人员犯罪等,从不用角度体现了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的惩治重点,昭示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一贯立场。

 

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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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饶保春非法持有毒品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饶保春系吸毒人员,长期在攀枝花市西区格里坪社区卫生服务站药物维持治疗点进行美沙酮药物维持治疗。2016年11月9日,被告人饶保春到西区格里坪镇卫生服务站药物维持治疗点领取了80毫升美沙酮,在治疗点喝了大约20毫升,把余下的美沙酮含在口中带出治疗点,并吐在随身携带的容器里藏匿于其位于西区格里坪镇庄上村198号的家中。2016年11月13日至11月23日,饶保春先后五次用相同的方法将美沙酮带回家中藏匿。2016年11月24日,饶保春被他人举报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随后公安民警赶赴饶保春家,在其家中冰箱内查获4个装有疑似美沙酮液体的塑料瓶(袋),经计量净重为308.79克。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查获的疑似美沙酮液体中均检出美沙酮。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饶保春明知是毒品美沙酮仍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饶保春非法持有美沙酮数量达308.79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持有美沙酮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行为,应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刑罚;饶保春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遂判决如下:1.被告人饶保春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扣押在案的上述毒品及塑料瓶两个、塑料袋两个,予以没收。宣判后,饶保春不服,提出上诉。二审审理期间,饶保春提出撤回上诉。经二审法院审理后裁定准予撤回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提醒从事戒毒医疗的工作人员,在使用美沙酮等替代治疗药物时,一定要谨慎,确保替代药物不被吸毒人员私藏带走。否则政府建立的戒毒治疗点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毒品的来源地。

案例二
侯伍解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初,被告人侯伍解在攀枝花市渡口桥一老年彝族妇女处购买350元毒品海洛因。2016年9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侯伍解与吸毒人员李国发商量好以300元价格将0.5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李国发,并约好在渔门小学门口进行交易。随后,李国发支付被告人侯伍解300元现金。当日13时许,被告人侯伍解回到其位于渔门镇望月路出租房内将毒品海洛因用卫生纸包好后,与其子毛超源(另案处理)共同行至渔门镇地税所附近遇见李国发,并将毒品海洛因交给李国发。李国发验货后因重量问题与侯伍解发生争执,将毒品海洛因还给被告人侯伍解并要求退钱,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随后公安民警在三人交易的一辆面包车车尾处发现用卫生纸包裹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被告人侯伍解即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经称量,毒品海洛因疑似物毛重为1.19克,净重为0.41克。2016年10月9日,经攀枝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毒品疑似物送检检材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裁判结果

盐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伍解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为牟利,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李国发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侯伍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自愿认罪,遂判决被告人侯伍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 000元。

宣判后,侯伍解服判,未提出上诉。现该案已生效。

典型意义

受毒品消费市场的影响,涉案毒品数量在10克以下的零星贩毒案件增长速度较快,且此类案件在毒品案件中占有较高比例。零星贩毒是毒品犯罪的最末端环节,使毒品直接到吸食者手中,社会危害性不容忽视。因此,依法严厉打击零星贩毒犯罪,是有效遏制毒品问题蔓延和毒品犯罪增长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被告人侯伍解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人民法院依法对其判处刑罚,较好地贯彻了严厉打击末端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
 

案例三

张维江贩卖毒品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0月,被告人张维江在攀枝花市东区攀枝花大道中段680号开了一家“福亮诊所”。从2016年9月起,被告人张维江在该诊所多次以不开处方的方式,将国家规定管制的二类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卖给注射毒品的人。

裁判结果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维江以牟利为目的,多次向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张维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张维江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公诉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7年5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各部门对毒品犯罪的综合治理,在打击毒品犯罪方面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我们也应当看到受国际和国内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仍面临毒品扩散加速蔓延、毒品犯罪案件高发,毒品犯罪案件呈现出传统毒品与新刑毒品交织的复杂局面。本案中张维江是医疗机构经营者,能够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到国家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其采取不开处方或伪造医生处方的方式,多次向吸毒人员贩卖精神药品地西泮注射液,其贩卖毒品的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鉴于张维江多次贩卖毒品,无法查清贩卖的具体数量,应依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即“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定罪标准,对张维江的行为认定构成贩卖毒品罪。

本案提醒医疗机构经营者一定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合法经营,否则必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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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步工作

 攀枝花市法院发言人表示:全市法院将进一步统一思想,围绕今年“无毒青春、健康生活”的主题,切实增强做好禁毒工作的政治责任感,坚持不懈的抓好毒品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积极延伸审判效果,开展多种形式的禁毒宣传活动,加大对青少年毒品犯罪活动的惩治和预防,不断把禁毒工作引向深入,营造全民禁毒的良好氛围,为攀枝花市的禁毒事业做出人民法院应有的贡献。

 

 

 

 


编辑:攀西商界网新闻资讯中心     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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