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攀西商界网(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供稿)3月23日,攀枝花市工商联邀请全市部分工商企业及商(协)会代表就企业家们关心关注的民商案件审判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区县人民法院院长集体进行面对面恳谈交流,法院认真回应了企业家的普遍关切。现就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涉企案件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问题进行通报,供企业参考。

一、 涉企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一)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
我院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中,公司对外随意用印酿成的纠纷比较多,特别是公司在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当他人之间的合同发生纠纷时,公司将被卷入案件之中,客观上法院认定公司加盖印章的法律性质和公司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后,往往可能给公司带来比较严重的合同负担或者损失。
(二)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过于松散,甚至放纵
审判实践中,有些公司允许公司以外的个人借用公司资质设立分公司或者项目部,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公司对分公司或者项目部的实际经营行为概不过问,忽视对分公司或者项目部的管理。但当分公司或者项目部在经营过程中对外产生纠纷,公司不可避免会成为案件当事人,且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远超过其收取管理费的责任,得不偿失。
(三)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不专业、不规范
我院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中,该类现象较为普遍,中小型企业表现特别明显。比较突出的方面是:1.公司财产与股东股权混为一谈,特别是在公司股权转让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甚至出现公司与股权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2.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认为公司财产系股东出资,即是股东的财产,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银行账户混用; 3.公司账目混乱,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待售商品房抵偿股东个人对外负债;4.处置公司财产不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程序办理,而当做股东个人财产随意处分。
(四)公司民间借贷行为普遍,甚至个别行为涉嫌“越界”
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案件持续高位运行。企业经营过程中融资渠道的狭窄客观上让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但若企业民间借贷行为不规范,如面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将借款资金挪用、转移、归还个人欠款等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五)公司业务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可能事事都由法定代表人经手,相反大多数时候是公司业务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济活动。在我院审理的涉企民商事案件中,公司不认可个人签字代表公司的情形较为普遍。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等争议屡见不鲜。
(六)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劳动争议案件中,主要涉及个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公司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纠纷被一并列为被告问题两类。
(七)涉企案件执行存在的普遍问题
1.涉企案件执行较为典型的有涉房地产企业案件、涉金融案件、涉煤案件,该三类案件存在案件数量多、涉及群体广、涉案金额大、政策性影响大等特点;
2.企业财产处置变现较难。如房地产企业主要资产为其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土地、房产,除去其已销售的房产,剩余房产要么位置不好、要么设计不合理,拍卖变现难;有的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挪用维修金、税费等,导致无法办理产权,房产无法处置;涉金融执行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负债累累,其名下的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涉案较多,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冻结,因申请评估拍卖需先行垫付评估拍卖费用且可能会面临标的流拍或者标的受偿额过低的情形,债权人往往不愿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3.部分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有的房地产企业管理混乱,企业账户空转,账目混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待法院执行人员往往避而不见,故意延误甚至阻扰执行。在涉金融执行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躲避债务,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或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同时法院又难以调查取证,给执行工作造成障碍;
4.涉企业案件较多,因企业经营困难或停产,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受经济环境影响,本地大量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甚至停产,导致银行贷款无力偿还。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仅剩空壳,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亦或有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均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冻结,实际处置较为困难甚至无法处置。例如金江钒钛产业园区内,大多数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二、给企业的建议
(一)加强用印管理
一般情况下,公司印章即代表公司,用印即代表公司行为,为避免公司对外随意用印酿成纠纷,建议公司加强印章管理,严格对外用印审批把关程序,杜绝随意用印、错误用印,避免公司不应有的损失。
(二)加强对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
公司在扩展业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切实参与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有效防止分支机构恶意给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
(三)规范公司财务管理
严格按照《公司法》《财务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财务管理,依法成立的公司,股东出资后财产归公司所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以自己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依照享有的股权份额享受公司经营利润分红。建议公司股东不要将个人资产、债务与公司资产、债务混同,规范经营。
(四)以合法入股方式替代民间借贷
企业经营过程中,受制于融资渠道窄的现实,资金筹措往往不能满足生产经营所需,进而出现普遍的民间借贷现象。建议企业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中小企业,以合法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实现企业与个人的互利双赢。
(五)规范公司人员对外签约行为,同时加强对对方公司签约人员身份、权限的审查
一是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对于对方业务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等,必要时应与对方单位致电询问;二是收货时应尽量要求收货人员在送货单上盖章,防止买受人在收货时,让职工签名,事后却不承认职工签名的做法,造成出卖人举证责任加重。
(六)规范用人管理、避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并针对公司的具体用工情况或管理规定制定劳动合同的相应内容,同时严格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以规避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同时明确告知劳务派遣者权利、义务以及用工关系。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对涉企执行的建议
1.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于能够引入合作伙伴的企业,法院全程跟踪服务,积极提供政策、法律支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妥善安置企业职工,解决好企业遗留问题;
2.公司全面清理企业资产、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按程序申请启动“执转破”审查,有序退出市场;
3.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积极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特别是流动资金线索;
4.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依法提起撤销之诉。
来源: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攀西商界网新闻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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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涉企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
(一)公司印章管理不规范
我院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中,公司对外随意用印酿成的纠纷比较多,特别是公司在他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买卖合同、担保合同等合同上加盖公司印章,当他人之间的合同发生纠纷时,公司将被卷入案件之中,客观上法院认定公司加盖印章的法律性质和公司在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后,往往可能给公司带来比较严重的合同负担或者损失。
(二)公司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过于松散,甚至放纵
审判实践中,有些公司允许公司以外的个人借用公司资质设立分公司或者项目部,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公司对分公司或者项目部的实际经营行为概不过问,忽视对分公司或者项目部的管理。但当分公司或者项目部在经营过程中对外产生纠纷,公司不可避免会成为案件当事人,且可能被法院判决承担远超过其收取管理费的责任,得不偿失。
(三)公司财务管理混乱、不专业、不规范
我院审理涉企民商事案件中,该类现象较为普遍,中小型企业表现特别明显。比较突出的方面是:1.公司财产与股东股权混为一谈,特别是在公司股权转让中表现的尤为明显,甚至出现公司与股权受让人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情况;2.公司财产和股东财产混同,股东认为公司财产系股东出资,即是股东的财产,个人银行账户与公司银行账户混用; 3.公司账目混乱,如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待售商品房抵偿股东个人对外负债;4.处置公司财产不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程序办理,而当做股东个人财产随意处分。
(四)公司民间借贷行为普遍,甚至个别行为涉嫌“越界”
我院审理的民间借贷(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案件持续高位运行。企业经营过程中融资渠道的狭窄客观上让企业不得不通过民间借贷的方式融资,但若企业民间借贷行为不规范,如面向不特定对象非法集资、将借款资金挪用、转移、归还个人欠款等可能涉嫌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
(五)公司业务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公司签订合同的效力问题
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可能事事都由法定代表人经手,相反大多数时候是公司业务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公司对外从事经济活动。在我院审理的涉企民商事案件中,公司不认可个人签字代表公司的情形较为普遍。职务行为、表见代理等争议屡见不鲜。
(六)劳动争议案件逐年增多
劳动争议案件中,主要涉及个人与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认定;公司因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之间纠纷被一并列为被告问题两类。
(七)涉企案件执行存在的普遍问题
1.涉企案件执行较为典型的有涉房地产企业案件、涉金融案件、涉煤案件,该三类案件存在案件数量多、涉及群体广、涉案金额大、政策性影响大等特点;
2.企业财产处置变现较难。如房地产企业主要资产为其开发房地产项目的土地、房产,除去其已销售的房产,剩余房产要么位置不好、要么设计不合理,拍卖变现难;有的房地产项目因资金链断裂,挪用维修金、税费等,导致无法办理产权,房产无法处置;涉金融执行案件中,大部分被执行人负债累累,其名下的房屋、车辆、机器设备等财产,涉案较多,被多家法院轮候查封、冻结,因申请评估拍卖需先行垫付评估拍卖费用且可能会面临标的流拍或者标的受偿额过低的情形,债权人往往不愿意启动评估拍卖程序;
3.部分被执行人故意逃避执行。有的房地产企业管理混乱,企业账户空转,账目混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对待法院执行人员往往避而不见,故意延误甚至阻扰执行。在涉金融执行案件中,部分被执行人为逃避法院执行、躲避债务,下落不明无法联系,或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同时法院又难以调查取证,给执行工作造成障碍;
4.涉企业案件较多,因企业经营困难或停产,无实际财产可供执行。受经济环境影响,本地大量企业经营状况严重恶化甚至停产,导致银行贷款无力偿还。在执行过程中,部分企业仅剩空壳,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亦或有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均被多家法院多次查封、冻结,实际处置较为困难甚至无法处置。例如金江钒钛产业园区内,大多数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无力偿还银行贷款;
二、给企业的建议
(一)加强用印管理
一般情况下,公司印章即代表公司,用印即代表公司行为,为避免公司对外随意用印酿成纠纷,建议公司加强印章管理,严格对外用印审批把关程序,杜绝随意用印、错误用印,避免公司不应有的损失。
(二)加强对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
公司在扩展业务的同时,应当加强对公司分支机构的管理,切实参与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有效防止分支机构恶意给公司带来风险和损失。
(三)规范公司财务管理
严格按照《公司法》《财务会计法》的相关规定,规范公司财务管理,依法成立的公司,股东出资后财产归公司所有,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股权,公司以自己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以自己财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依照享有的股权份额享受公司经营利润分红。建议公司股东不要将个人资产、债务与公司资产、债务混同,规范经营。
(四)以合法入股方式替代民间借贷
企业经营过程中,受制于融资渠道窄的现实,资金筹措往往不能满足生产经营所需,进而出现普遍的民间借贷现象。建议企业改善投资环境,特别是中小企业,以合法入股方式吸收民间闲散资金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拓宽民间融资渠道,减少民间借贷资金,实现企业与个人的互利双赢。
(五)规范公司人员对外签约行为,同时加强对对方公司签约人员身份、权限的审查
一是严格审查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对于对方业务员或者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单位签订合同时,应严格审查对方的授权情况,包括授权范围、期限、所开立介绍信的真实性等,必要时应与对方单位致电询问;二是收货时应尽量要求收货人员在送货单上盖章,防止买受人在收货时,让职工签名,事后却不承认职工签名的做法,造成出卖人举证责任加重。
(六)规范用人管理、避免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要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并针对公司的具体用工情况或管理规定制定劳动合同的相应内容,同时严格区分劳动关系和劳务派遣关系;在与劳务派遣单位的合作过程中,应严格审查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以规避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同时明确告知劳务派遣者权利、义务以及用工关系。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严格按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格式文本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八)对涉企执行的建议
1.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于能够引入合作伙伴的企业,法院全程跟踪服务,积极提供政策、法律支持,与政府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妥善安置企业职工,解决好企业遗留问题;
2.公司全面清理企业资产、债务,符合破产条件的,按程序申请启动“执转破”审查,有序退出市场;
3.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积极向执行法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特别是流动资金线索;
4.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可依法提起撤销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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