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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

发布时间:2018/9/7 12:02:27 浏览:883
[摘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发布

案列一:被执行人不报告或如实申报自己财产将被追责

【案情摘要】:

阴某某与杨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米易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执行案件后,即通知杨某某到法院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要求其如实申报财产。杨某某因对判决结果不服,在填报个人财产申报表时乱写一气,称自己没有财产。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发现杨某某有个人存款4400余元,立即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鉴于杨某某未如实申报财产,且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米易法院执行干警前往杨某某家中,准备对其实施司法拘留。杨某某看到执行干警准备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态度有所软化,经执行干警释法明理,其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当即表示道歉,并将执行款7890元当场交到了执行干警手中。考虑到被执行人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履行完毕,米易县法院解释了对其的拘留措施。

【解说】:

执行中,被执行人如实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是一项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案列二:被执行人不搬离,人民法院可以强制腾退

【案情摘要】:

攀枝花市园林处申请执行龙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判决生效后,龙某某故意找理由拖延搬离,攀枝花园林处向东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多次找到龙某某做工作,要求其自行搬离。龙某某每次都满口承诺自行搬离,待执行法官一走,其又故意拖时间继续占地经营。东区法院出动执行干警10余人对龙某某经营的“森林探险”游乐项目进行强制腾退。经执行法官给龙某某释法明理,让其知晓拒不搬离的法律后果:一方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腾退,腾退费用要由其负担,另一方面根据其拒不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罚款、拘留。在法律震慑之下,龙某某主动将占地经营设施搬离了攀枝花公园,本案现已执结。

【解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有关单位或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对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罚款、拘留。

案列三: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属于“执行不能”

【案情摘要】:

雷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石某某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金额8万余元。仁和区法院立案执行后,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房产、工商、保险等查询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仁和区法院已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同时,通过深入调查发现,两被执行人均为农村居民,仅有务农收入维持生活,无其他收入来源。被执行人张某某因交通肇事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刑满出狱后,因其受过刑事处罚无法找到工作且年龄较大从事体力劳动也力不从心。仁和区法院只能按规定对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解说】:

本案中,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后,仍无法执结案件。这类案件就属于客观条件下无法执行的案件,对被执行人丧失履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手段和措施也无法执结,这类案件在法律上叫做“执行不能”,属于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方面的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要解决的执行难问题。

编辑:攀西商界网新闻资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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