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A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 B 房 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 2015 年 3 月 15 日, 2016 年 1 月 15 日开始预售房地产,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共取得预收款 5250 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A 房地产企业对上述预收款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 该企业 2016 年 5 月又收到预收款 5250 万元。2016 年 6 月共 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10500 万元(含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 取得的未开票预收款 5250 万元,和 2016 年 5 月收到的 5250 万元),同时办理房产产权转移手续。
问:纳税人在 7 月申报期应申报多少增值税税款?
(一)由于 A 房地产企业销售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 目,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二)纳税人 6 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500 万元,其 中包括 5250 万元属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开具增 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三)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应 在 6 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 5250 万元预缴税款 150 万元。 应预缴税款=5250÷(1+5%)×3%=150 万元
(四)纳税人应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 7 月申 报期应申报的增值税税款为
5250÷(1+5%)×5%-150=250-150=100 万元
【案例二】A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关 情况同上例。2016 年 6 月还取得了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1110 万元(其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110 万元), 纳税人选择放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问:纳税人在 7 月申报期应申报多少增值税税款?
(一)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应在 6 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5250÷(1+11%)×3%=141.9 万元 (二)纳税人 6 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500 万元,其 中包括 5250 万元属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开具增 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三)纳税人应在 7 月申报期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确定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5250÷(1+11%)×11%=520.3 万元 进项税额=110 万元
应纳税额=520.3-110-141.9=268.4 万元。
纳税人应在 7 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 268.4 万元。
请扫描攀西商界网二维码或长按二维码加关注

【案例一】A 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了 B 房 地产项目,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开工日期是 2015 年 3 月 15 日, 2016 年 1 月 15 日开始预售房地产,至 2016 年 4 月 30 日共取得预收款 5250 万元,已按照营业税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A 房地产企业对上述预收款开具收据,未开具营业税发票。 该企业 2016 年 5 月又收到预收款 5250 万元。2016 年 6 月共 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 10500 万元(含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 取得的未开票预收款 5250 万元,和 2016 年 5 月收到的 5250 万元),同时办理房产产权转移手续。
问:纳税人在 7 月申报期应申报多少增值税税款?
(一)由于 A 房地产企业销售了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 目,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八条规定,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按照 5%的征收率计税。
(二)纳税人 6 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500 万元,其 中包括 5250 万元属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开具增 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三)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十一条、十二条规定,应 在 6 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 5250 万元预缴税款 150 万元。 应预缴税款=5250÷(1+5%)×3%=150 万元
(四)纳税人应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 7 月申 报期应申报的增值税税款为
5250÷(1+5%)×5%-150=250-150=100 万元
【案例二】A 房地产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有关 情况同上例。2016 年 6 月还取得了建筑服务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1110 万元(其中: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 110 万元), 纳税人选择放弃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问:纳税人在 7 月申报期应申报多少增值税税款?
(一)纳税人按照《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应在 6 月申报期就取得的预收款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5250÷(1+11%)×3%=141.9 万元 (二)纳税人 6 月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10500 万元,其 中包括 5250 万元属于《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可以开具增 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形。
(三)纳税人应在 7 月申报期按照《办法》第十四条规 定确定应纳税额
销项税额=5250÷(1+11%)×11%=520.3 万元 进项税额=110 万元
应纳税额=520.3-110-141.9=268.4 万元。
纳税人应在 7 月申报期申报增值税 268.4 万元。
请扫描攀西商界网二维码或长按二维码加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