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张乃丹在抖音上实名举报中国人寿,王绒绒实名举报平安人寿,持续发酵了一段时间之后,中国人寿的内部调查结果一直没有出台。
但是,就在4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一则通知,这条通告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在21年将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看来在未来的一年,将是保险行业整治多年顽疾,刮骨疗伤开始,张乃丹和王绒绒坚持举报,终于算是等来了一些转机。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来看。显然是保险监管层在看到网上对各种保险乱象的曝光之后,中国银保监会对某些保险公司进行了突击现场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包括不限于上面通知中所说的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问题。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来看,张乃丹在举报视频中所说点,比如虚假增员、虚列费用、压迫员工、给自己或者家人买保险,代签字等一直存在,而且在网络上都有相应验证,并不是个案,而是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
而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销售误导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关,而我之前一直说,保险行业基本上都是靠骗来承保,有些保险行业人就说我故意抹黑保险行业。
说实话,我估计这些人连最起码什么是欺骗投保人都界定不清楚,所以,我特地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贴出来,你们仔细看一下。
该指引指出,只要是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而第五条、第六条、保险法第116条和131条内容分别是哪些呢?
第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三)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七)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八)其他欺骗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关注我很多粉丝,很多人都买过保险,你们可以对上面这些文件规定和你们实际买保险的过程做一个对比,你们再仔细想一下,我说保险行业全靠骗来承保一点都不为过吧!
所以,我奉劝各位,我作为一个财经领域的自媒体作者,我能帮助的就是让大家提高认知,懂一些金融行业里面的知识,别犯一些常识性错误。
比如买保险容易,可退保和理赔可就难了。我给大家举几个最常见例子,比如有些条款,保险责任真的不能给你说得太清楚,如果给你说清楚了,保险就反而卖不出去了,这就是很多负责任的保险从业者在这个行业待不下去,而一些骗子却赚得盆满钵满的根本原因。
再比如说,人寿保单都是在被保险人(给谁买保险的人)达到一定年龄(可以简单理解为退休)或者死亡之后才返钱。而保险业务员给你卖的时候,要不就给你说和银行理财一样,随时能退,要不就是交完钱之后就能退,实际上这些都是不能按照本金退的,而是退现金价值,而这些现金价值往往非常低。
而现金价值多低呢?不管你买了多大保额,交了多大保费,只要是过了犹豫期,两年之内退保,基本上都是退不到你交保费的20%。
所以,保险有的时候真的不保险,买保险也不一定就有了保障。也不是说你买了保险就有了保障。想要买商业保险的消费者,你们一定要找到靠谱的渠道和人,免得上当受骗!
来源:富创资本
审核:熊毅燊
编辑:攀西商界网新闻资讯中心
随着张乃丹在抖音上实名举报中国人寿,王绒绒实名举报平安人寿,持续发酵了一段时间之后,中国人寿的内部调查结果一直没有出台。
但是,就在4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了一则通知,这条通告显示,中国银保监会在21年将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看来在未来的一年,将是保险行业整治多年顽疾,刮骨疗伤开始,张乃丹和王绒绒坚持举报,终于算是等来了一些转机。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人身保险市场乱象治理专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477号”来看。显然是保险监管层在看到网上对各种保险乱象的曝光之后,中国银保监会对某些保险公司进行了突击现场检查,发现了很多问题,包括不限于上面通知中所说的销售行为、人员管理、数据真实性、内部控制等方面都存在不同程度问题。
根据上述通知内容来看,张乃丹在举报视频中所说点,比如虚假增员、虚列费用、压迫员工、给自己或者家人买保险,代签字等一直存在,而且在网络上都有相应验证,并不是个案,而是保险行业的普遍现象。
而对于大多数消费者来说,销售误导与大多数人的利益相关,而我之前一直说,保险行业基本上都是靠骗来承保,有些保险行业人就说我故意抹黑保险行业。
说实话,我估计这些人连最起码什么是欺骗投保人都界定不清楚,所以,我特地把“中国保监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销售误导行为认定指引》的通知”贴出来,你们仔细看一下。
该指引指出,只要是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有《指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116条或者第131条规定的“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行为,依照《保险法》进行处罚。
而第五条、第六条、保险法第116条和131条内容分别是哪些呢?
第五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不得在营业网点、公共场所等区域,或者利用产品说明会、新闻媒体、公司网站以及其它媒介等对有关保险产品的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六条 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以及办理保险销售业务的人员,在人身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欺骗行为:
(一)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二)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三)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四)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五)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六)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七)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的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八)其他欺骗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关注我很多粉丝,很多人都买过保险,你们可以对上面这些文件规定和你们实际买保险的过程做一个对比,你们再仔细想一下,我说保险行业全靠骗来承保一点都不为过吧!
所以,我奉劝各位,我作为一个财经领域的自媒体作者,我能帮助的就是让大家提高认知,懂一些金融行业里面的知识,别犯一些常识性错误。
比如买保险容易,可退保和理赔可就难了。我给大家举几个最常见例子,比如有些条款,保险责任真的不能给你说得太清楚,如果给你说清楚了,保险就反而卖不出去了,这就是很多负责任的保险从业者在这个行业待不下去,而一些骗子却赚得盆满钵满的根本原因。
再比如说,人寿保单都是在被保险人(给谁买保险的人)达到一定年龄(可以简单理解为退休)或者死亡之后才返钱。而保险业务员给你卖的时候,要不就给你说和银行理财一样,随时能退,要不就是交完钱之后就能退,实际上这些都是不能按照本金退的,而是退现金价值,而这些现金价值往往非常低。
而现金价值多低呢?不管你买了多大保额,交了多大保费,只要是过了犹豫期,两年之内退保,基本上都是退不到你交保费的20%。
所以,保险有的时候真的不保险,买保险也不一定就有了保障。也不是说你买了保险就有了保障。想要买商业保险的消费者,你们一定要找到靠谱的渠道和人,免得上当受骗!
来源:富创资本
审核:熊毅燊
编辑:攀西商界网新闻资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