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市“12345”市民热线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作行为规范、运转协调、监管有力,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12345市民热线”是市委、市政府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集中受理、归口办理、统一监管、分别回复、分类选登”的方式办理回复市民来电来信的信息平台。“12345市民热线”收到的各种电话、电子信件、短信、传真等信息统称为“信件”,向“12345市民热线”发送“信件”的市民统称为“来信人”。
第三条 “12345市民热线”的宗旨是推进政务公开、促进科学决策、服务广大市民、建设阳光政府。
第四条 “12345”市民热线的工作原则是坚持服务第一、实事求是、务实高效、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越级监督和注意保密。
第五条 “12345市民热线”的主要职责是受理市民通过各种电话、电子信件、短信、传真等方式提出的咨询、意见、建议、投诉、举报和一般性求助,为市民排忧解难,了解社情民意,听取市民诉求和建言献策,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对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和综合考评。
第六条 “12345市民热线”是由市委群工局(市政府信访局)牵头,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共同组成的联动工作系统。市委群工局(市政府信访局)是“12345市民热线”的主管机关,负责领导、检查、协调、监管“12345市民热线”的工作以及综合考评的审定。“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暂定名)负责“12345市民热线”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包括“信件”的集中受理、分发、跟踪、催办和工作情况的统计、通报、综合考评等日常管理。各县(区)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办理“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转交“信件”的承办机构,负责“信件”的办理回复。
第七条 为提高工作效率,“12345市民热线”系统依托电子政务外网进行建设,各承办机构通过电子政务外网登陆“12345市民热线”协同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协同管理系统”)办理回复“信件”。同时在攀枝花市公众信息网(www.panzhihua.gov.cn)上开通“12345市民热线”专题网站,市民可通过网站进行业务咨询、建议、投诉等,并可进行业务查询,了解业务办理进展情况;对市民来电来信的办理结果进行选登,对处理不及时的职能部门进行网上通报,更好地接受市民的查询与监督。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八条 受理范围为:市民日常生活一般性求助;市民日常社会生活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诉求;对全市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的办事效率、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对全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或意见;有关政府工作、行政审批、政策法规咨询等。
第九条 不予受理范围为:各种恶意攻击性“信件”;内容重复、空泛或不具备答复条件的“信件”;各类推销广告性质的“信件”;须通过各级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项以及应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的“信件”等。对党委、部队、法院、检察院工作中的意见、批评和建议,说服来电(信)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十条 “信件”分类。根据“信件”内容分为:咨询、求助、意见建议、投诉和其他5类。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12345市民热线”来电来信的递交。市民可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传真、短信、邮件以及登陆攀枝花市公众信息网等多种途径进入“12345市民热线”系统后投递“信件”。“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收到“信件”后存入数据库备案,通过协同管理系统进入办理回复流程。
第十二条 “12345市民热线”信件处理,一般包括收件、办理、退件、督办、反馈等环节。
(一)收件。“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工作人员将接收到的符合受理条件的“信件”按照工作程序转(呈)有关领导或送交相关承办机构处理。
(二)办理。“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按照“信件”性质、内容、涉及领域、涉及地域等,选择直办、交办、批办3种方式对受理“信件”进行处理。
1.直办。“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对一般性咨询类或其他能立刻回复的“信件”,采用热线电话回复或网上答复方式办理。
2.交办。“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对不能立刻回复,需要相关职能部门办理后回复的“信件”,依照“信件”内容和部门职能职责,将“信件”转交给相关承办机构办理回复,并跟踪办理件回复情况。相关承办机构收到交办“信件”后,根据“信件”内容,分3种方式办理。
(1)限时件。一是对具备及时办理回复条件的“信件”,应在收件之日起限时办理回复;二是对“信件”所涉及问题因客观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当前无法解决,应在限定时限内将有关情况向“来信人”详细解释清楚,做好疏解开导工作,取得“来信人”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对“来信人”的建言献策,应认真对待、仔细研究,作为决策参考的相关资料,并在限定时限内向“来信人”回复解释有关情况,在以后的具体工作中采纳了的建议和意见也要及时公布告知。
(2)承诺件。对“信件”所涉及问题,虽有办理回复条件,但需一定的处理周期或列入计划分步解决的,应首先在限定时限内向“来信人”回复当前处理情况或列入计划情况,做好解释疏导,并承诺办结的最后时限,进入事件办理流程,待事件办理完结后再次向“来信人”回复办结情况。
(3)会签件。对涉及“信件”反映的问题需要多部门协同办理或多部门对办理意见不一致时,“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应及时呈报相关领导批示,由领导指定牵头单位,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办理回复。
3.批办。对一些重要“信件”,“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应及时报告相关领导,并按领导批示意见转交承办机构。有关承办机构按领导批示意见在限定时限内办理回复,办理程序同上。
(三)退件。“12345市民热线”承办机构收到交办件所涉及内容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应在当日将交办件通过协同管理系统退回“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并说明退件原因。
(四)督办。“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对受理范围的所有信件应通过检查催办、通报促进、督促办理、综合考评等措施,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12345市民热线”相关工作,让市民发来的“信件”都能得到及时有效的办理回复。
1.督办范围。
(1)根据“信件”性质、涉及领域、涉及地域及受理范围,转相关承办机构办理回复的“信件”。
(2)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由相关承办机构办理回复的“信件”。
(3)需要督办的其他事项。
2.检查催办。通过协同管理系统下发“12345市民热线”《催办通知单》或电话通知等方式,对承办机构未按规定办理回复的“信件”、领导特别关注或办理难度较大的重要“信件”进行催办。
3.办理通报。每月进行一次统计总结,通报本月“信件”所反映的热点问题、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
4.督促办理。“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催办后,承办机构仍未在限定时限内完成的,由市委群工局进行督办。针对群众反映大,或对“信件”拖延不办、办而不力的,由市委群工局牵头,与有关部门一道组成督查组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督办。
5.综合考评。为确保“12345市民热线”办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办理质量和回复时效,对“12345市民热线”办理回复工作纳入全市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另行制定下发。
(五)反馈
1.跟踪落实。“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以《工作月报》的形式,对积极、优质、高效、依法办理回复的承办单位予以表扬;对无故延误办理回复时间或办理回复质量差的承办单位予以批评;定期向市级领导报告“12345市民热线”办理回复综合情况,上网通报。对领导批示信件,“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工作人员要跟踪了解领导批示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领导报告。
2.跟踪回访。承办单位对所经办的“信件”要跟踪回访,确保办理事项落到实处,并将回访情况报“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
3.新闻舆论监督。通过新闻媒介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报道相关办理工作情况,解释有关政策。
第十三条 存档统计。“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将所有“信件”办理过程自动记录在分类保存系统中,各承办单位可随时查阅本单位有关信息。“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统计系统应自动统计指定时间段内“信件”处理情况。
第四章 安全保密
第十四条 “12345市民热线”主管机关、受理中心、承办机构工作人员在“信件”办理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和《信访条例》,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市民反映的不宜公开的内容;不得向无关人员谈论不宜公开的“信件”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12345市民热线”主管机关、受理中心、承办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将控告、检举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交给被控告、检举的对象;不得公开和向“利害”相对人提供“来信人”姓名、联系方式、单位、家庭住址及IP地址等信息。
第十六条 对不宜公开“信件”的处理结果,“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只向“来信人”回复,不得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来信人”投诉和举报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为保护“来信人”和被投诉(被举报)人(单位)的合法权利,“来信人”应提供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单位和家庭住址,以便调查核实和办理回复“来信人”,否则,“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可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经查证“信件”内容纯属对相对人的恶意攻击、陷害、侮辱、诽谤、谩骂,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依法对“来信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经查证,被投诉和被举报的单位或个人对“来信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根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法律法规,将依法追究当事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承办单位在调查处理中弄虚作假、行政不作为、违法行政,造成较大负面影响或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二十一条 “12345市民热线”受理中心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有关管理制度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委群工局(市政府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