攀枝花五类行政诉讼案件 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来源:攀枝花新闻网-攀枝花晚报 时间:2016-05-31 07:55:16 本报讯(杨绍文 记者 谭建红)记者5月30日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攀枝花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简称《办法》)出台施行,今后,五类行政诉讼案件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市和法治政府建设。《办法》所称的被诉行政机关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代表本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出庭、答辩、举证、质证等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被诉单位,包括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根据《办法》,五类行政诉讼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实现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市中级人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全市法院将以此为契机,加强与党委和政府等的沟通,推动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落实,使“民告官、官应诉、听民意”成为常态。
五类案件被诉机关负责人应出庭应诉
1.十人以上集团行政诉讼案件;
2.涉及资源、环境保护、征收、征用等社会影响重大的行政诉讼案件;
3.行政行为涉及标的金额30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诉讼案件;
4.一审程序中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的下列二审案件:一审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案件;一审判决行政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一审判决负有给付义务的行政机关履行给付义务的案件;一审判决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案件;一审判决变更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的案件;被诉行政机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5.上级部门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其他行政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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