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副书记兼职任执业律师的危害
来源:南方都市报 2016.06.27 都说律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参与人员,而这样的“书记律师”给依法治国的规划,给律师行业的发展,给具体个案的影响,是负能量还是正能量?
《律师法》第11条规定,公务员不能兼任执业律师。而《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基于此,政法委副书记属于公务员,且不能兼任执业律师。但据澎湃新闻6月23日报道称,湖南益阳桃江县委政法委副书记尹楚奇却以专职律师身份出现在长沙一家律师事务所公示信息里。尹楚奇以政法委副书记身份分工联系该县检察院,以律师身份从事刑事辩护与民事代理。
根据《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显然,尹书记违反了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以执业律师身份有偿代理律师业务,属于营利性行为。这种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湖南省司法厅依法应撤销其执业决定,注销律师执业证书。依据见《律师法》第九条“如果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另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公务员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桃江县委应给予尹书记什么类别的处分,应根据社会影响及情节轻重做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处分决定。
如果尹楚奇以两种身份交替出现在律师业务代理活动中的话,则公众有正当理由怀疑其“政法委副书记”的身份影响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有正当理由怀疑其以律师身份代理的业务可能会让实体公正受到消极影响。
危害还不仅仅是这些。
根据规定,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之后,欲申请实习律师及获得律师执业资格,应向拟申请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提交无工作证明的档案材料,并报同级律师协会和省司法厅备案。那么,是谁为尹楚奇出具了虚假的档案证明?当他以政法委副书记身份履行日常上班规定及处理日常公务,又以实习律师、执业律师身份代理业务,这种时间上的逼仄冲突,总会在工作中显出缺陷。拟实习与挂靠的律师事务所,为何未能在日常管理中发现其公务员身份,是否存在管理过失甚至故意?
这种相关部门默契配合一条龙造假的行为,危害尤甚。
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那么,如果“尹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时候,又以“尹书记”身份为委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话,有关部门该怎么办?
都说律师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参与人员,而这样的“书记律师”给依法治国的规划,给律师行业的发展,给具体个案的影响,是负能量还是正能量?不言而喻。
又说律师与法官、检察官形成了法律职业共同体,当“尹律师”的政法委副书记身份或积极或消极影响正常审判活动的时候,公众有什么理由相信公正可以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得以实现?而这样的身份交替出现,可能影响司法公信力及独立审判的时候,相关司法机关不能保持沉默。法律职业共同体也不是这样就能一厢情愿地建立起来。
当违法行为与违法现象出现在政府管理活动中,“组织”却缺位的时候,执政的宗旨会受到破坏。当违法行为与违法现象出现在行业管理中,“协会”却缺位的时候,行业公信力会受到破坏。当违法行为与违法现象出现在司法审判活动中,“有关人员”却沉默的时候,人们追求司法公正的信心会受到破坏。
所以,对违法行为与违法现象,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应该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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