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九千,债主为何喊还一万九?
来源:攀枝花新闻网-攀枝花晚报 时间:2016-03-18 11:57:02 借款时将利息写进借款金额 法律不予支持
在某些借贷关系中,出借人为确保收回利息,会要求借款人在出具借条时,将利息包含在借款金额中,这种行为合法吗?
本月初,米易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这样一起借款纠纷。法律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案情简介
借款到期仍未归还
借款人被告上法庭
1月12日,严某向米易县法院提起诉讼称,蔡某于去年2月15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9000元,双方约定在去年10月30日前归还,但蔡某至今未还钱,请求法院判决蔡某归还所借现金19000元。严某向法院提交了蔡某出具的并由其签名按印的借条一份。
米易县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庭前调解。调解过程中,承办法官就案件中的借款本金、利息等相关事实进行核实时,双方却含糊其辞,有意回避。
实际借款九千元
约定利息一万元
承办法官对双方当事人讲清利害关系,并对双方就相关事实进行询问。
经查,蔡某向严某借款的实际金额为9000元,双方约定利息为10000元,借条当中的19000元实际上包括9000元本金及10000元利息。在借款给蔡某9000元后不久,严某又借给蔡某2000元,利息不变。因此,蔡某实际上向严某借款金额为11000元。
在查清事实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蔡某归还严某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12000元。
法官说法
双方可约定利息
不能超规定限额
借款人出具借条时,将利息包含在借款金额中,这种行为合法吗?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本案的基本事实是严某在出借给蔡某的款项当中,已将利息计入本金,实际借款少于借条上的记载金额。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本案中,蔡某的借 款本金为11000元,而非19000元。
法官提醒,借贷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不能违反规定限额。超出限额部分,不会得到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借款人在借款期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本案中,蔡某的借贷本金11000元,借贷期限不足八个月,但其借条上约定的利息高达8000元,显然已超过年利率24%的上限。通过调解,蔡某归还严某本金11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元。□朱锐 记者 程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