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起诉担保人还款被驳回
来源:攀枝花新闻网-攀枝花晚报 时间:2016-04-06 11:21:40 未按约定担保期限
六个月后担保失效
他人欠债不还,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起诉,担保人免除保证责任。
2月23日,盐边县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案件作出宣判,判决驳回原告左某要求担保人阳某偿还欠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杨茜 本报记者 谢德忠/文 资料图片
案情回放:
欠款人下落不明
要求担保人还款
2015年6月12日,盐边县桐子林镇某村的左某将7万元钱借给同村的赵某,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赵某应在2015年7月12日归还借款。阳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注明为“连带担保人”。借款期限到后,赵某一直未归还借款且下落不明,左某只好要求担保人阳某还钱,但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2月,左某将阳某起诉至盐边县法院,要求其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未约定保证期限
保证期视为6个月
盐边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左某与阳某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关系,阳某应当在保证期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左某有权直接要求阳某承担清偿责任。但法院通过进一步审理发现,在欠条上,左某与阳某未约定保证期限,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保证期视为6个月,故原告左某应当在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担保人阳某主张权利,否则担保人免除责任。
此案中,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12日,原告左某应当在今年1月11日前起诉担保人。而原告直到今年2月初才起诉,故担保人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原告左某要求被告阳某承担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析案
“该案中,因原告左某未在借款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向担保人阳某主张权利,导致合法权益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该案承办法官说。
在借款担保中,不管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如未注明担保期限,则担保期限都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关于连带责任保证的担保期限,《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