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首例两女子旁听庭审用眼镜录像被拘留
来源: 凉山城市新报2016-04-15 11:14:00 4月7日上午,西昌市人民法院在审理陈某、黄某等3人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过程中,旁听的曾某(女,西昌市民)和刘某(女,西昌市民)未经人民法院许可,在庭审过程中携带具有录音录像功能的高科技眼镜,对现场庭审进行录音录像,当场被值庭法警抓获。
据了解,7日上午在审理陈某、黄某等3人一案中,现场共有100余人参加旁听,西昌市人民法院法警为了保证法庭秩序和开庭顺利进行,加强了值庭力量。上午11时左右,值庭法警发现在场旁听的刘某所戴的眼镜有些异常,镜腿显然比一般眼镜粗,还时不时的有蓝光在闪烁,值庭法警立即对其进行了检查,果然不出所料,刘某所带的眼镜有数据线链接口、开关、录像小镜头,与此同时,法警对现场所有旁听人员进行检查,发现与刘某相隔不远处的曾某戴着同样的眼镜,值庭法警当场将两人带离,并对该眼镜进行了鉴定。
经鉴定发现,该眼镜具有录音录像功能,里面记录了开庭现场的部分内容,曾某和刘某对此事也供认不讳。
西昌市人民法院法警大队长周斌表示,使用高科技眼镜在法庭上违法录音录像是我州法院有史以来的第一起案例。《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九条明确规定,旁听人员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不得发言、提问;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因此,曾某和刘某携带具有录音录像高科技眼镜在法庭内录音录像定性为属于违法行为。
为此,西昌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和第二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曾某和刘某分别处以12天和13天的拘留处罚。
同时,人民法院提醒广大群众,在法庭旁听时,未经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摄影。
文/图记者 严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