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让见义勇为滑向以暴易暴
来源: 新华网2016-04-21 09:02:00 近日,一条题为“武校学生见义勇为被判刑”的网帖广为传播。当事人称自己在一年前因出手阻止一名男子对女乘客的骚扰,将男子打伤,自己被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2年6个月有期徒刑。
帖子广受关注,无疑是因为它触动了公众的神经,尤其是当事人在帖子中认为自己“因一次见义勇为被含冤判刑”。尽管不少人谴责他将义举变成暴行,并不足取,可显然,也有不少网友认可他,甚至对见义勇为的“极端化”行为也表示会容忍。今年4月初,一段“郑州两名男子殴打女环卫工”的视频激起普遍义愤,以至于许多人忽略了围观群众事后殴打这两名男子的片段。视频中,不少人虽未参与围殴,却在一旁助威叫好。认同以暴易暴,反映出社会普遍存在的焦虑。《水浒传》中,鲁智深拳打镇关西,令人称快,但这种“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绿林好汉气概,体现了当时社会较为缺乏公平和正义。正如梁厚甫先生指出的,绿林好汉的锄强扶弱,在缺乏严密有效的法律保障下,以“私刑”象征性地敉平不公,确有大快人心的功效,但与现代社会强调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
在健全的法治社会,没有人可以对其他人暴力相向,如果在传统观念中见义勇为容易与以暴易暴捆绑在一起,那么,现在我们首先要剔除其中的戾气,让见义勇为的观念接受法治精神的修正和完善。为保护公民免遭暴力侵扰,法律设置了诸多“救济手段”。见义勇为不是规范的法律概念,在法律中,与之意义相近的是“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界定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关键在于行为制止暴力后不进而对侵害人造成伤害,也就是说,防卫行为与侵权行为,在性质和强度上要大致对等。不难想象,法律如果允许在防卫过程中滥用暴力,那么,社会上就可能出现各类打着“防卫”旗号的暴力行为,这同时也取消了见义勇为的有效实施空间。
当事人认为自己“冤枉”,可事实是,被打伤者被打成了二级重伤、七级伤残,需要长期接受右肢及语言功能的矫正锻炼,由全局观之,司法机关的判决合情合理。有人担心,见义勇为而被判刑会令公众心寒。此种忧虑并无必要,在认清事实的基础上,我们自能判断此案实在是因为在见义勇为之外多施暴力。许多人在面对骚扰猥亵妇女等行为时,多因忌惮对方孔武有力而不敢伸出援手,可是,如果大家明白法律规范的见义勇为只在消除侵害、防止其进一步扩大,只是“禁止”,而非“制服”,反而减轻了见义勇为的难度和顾虑。
法律同样鼓励见义勇为,但见义勇为必须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以暴易暴并不能消除暴力,只会变相纵容暴力。我们在鼓励见义勇为的同时,切忌滑向偏激的以暴易暴。(施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