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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正式加入SDR货币篮子后,人民币汇率接下来怎么走?
  • 发表人: 2016/10/2 8:56:54
  • 澎湃新闻记者 陈月石
    2016-10-02 06:37 来自 金改实验室
    字号
    10月1日,人民币正式作为第五种货币加入IMF的SDR货币篮子,成为继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之后的又一个国际储备货币。
    新篮子生效后将放任人民币贬值吗?从去年12月1日IMF批准人民币入篮算起至今,人民币对美元中间价累计贬值了4.38%,人民币对一篮子货币也出现一定幅度的贬值。
    面对担忧,在入篮前夕,监管部门对人民币汇率进行了信心喊话。央行副行长易纲就表示,对人民币加入SDR就会贬值的担心大可不必,IMF对人民币纳入SDR的评估没有涉及人民币估值,人民币没有持续贬值的基础。
    中金公司预计,到2020年,人民币储备份额有望达7.8%,对应约5.7万亿元对人民币安全资产的需求。而为了提高人民币的吸引力、成为国际金融交易货币,市场普遍预期,中国的资本账户开放和国内金融改革并不会随着人民币正式加入SDR而停滞,反而可能会继续提速。
    加入SDR后人民币会不会贬值?
    正式入篮后人民币汇率怎么走?眼下市场上有不同声音。
    兴业银行首席学家鲁政委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人民币加入SDR后有一个责任,就是汇率不能固定,这意味着人民币不能跟着美元走,考虑到美元在SDR中的份额,其他币种需要扮演美元对立面的角色,因此,从这个逻辑说 ,人民币汇率需要贬值。”
    在人民币入篮后,人民币在SDR货币篮子中的权重为10.92%,美元、欧元、日元和英镑的权重分别为41.73%、30.93%、8.33%和8.09%。
    平安证券则认为,人民币汇率仍有所高估,需进一步释放贬值压力,加上中美货币政策周期的错位,人民币对美元汇率将继续缓慢走贬,并很可能在未来一两年之内继续实现10%左右的贬值。
    不过,监管部门在入篮前夕对人民币汇率的稳定进行了信心喊话。
    央行官网在9月29日转发了中国货币网特别评论员题为《人民币正式加入SDR货币篮子助力人民币汇率稳定》的文章,并称,在人民币即将正式加入SDR货币篮子之际,国际投资者配置人民币债券资产的需求进一步增加,相应带来资本流入,将助力人民币汇率保持稳定。
    “人民币正式加入SDR货币篮子后,我们应该继续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在经济继续保持中高速平稳增长、货物贸易顺差较大、外商直接投资持续增长、外汇储备充裕、资本流动趋于平衡的基本面下,人民币将继续保持对一篮子货币的基本稳定。”文章称。
    央行副行长易纲也给担忧人民币贬值的人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在G20峰会期间他表示,人民币加入SDR就会贬值的担心大可不必,IMF对人民币纳入SDR的评估没有涉及人民币估值,人民币没有持续贬值的基础。
    人民币正式入篮前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潘功胜在调研外汇管理时表示,中国经济仍保持中高速增长、外汇储备充裕、人民币即将纳入SDR以及企业外币债务去杠杆过程接近尾声等有利因素,将支撑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保持稳定,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将更加透明、市场更可预期、汇率将更具弹性,未来中国跨境资本流动有望保持基本稳定。
    中金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梁红也认为,人民币汇率在入篮前后将保持大致稳定。为确保平稳过渡,中国会避免人民币大幅波动,压缩离岸在岸汇差。所谓中国在新篮子生效后将放任人民币贬值的观点是一种误读。
    海外市场将更青睐:“到2020年约5.7万亿元人民币安全资产需求”
    人民币入篮使得一些持有SDR资产的境外机构投资者需要根据新的SDR篮子调整其资产配置,一些境外央行也将增持人民币作为储备资产,这带来相应的人民币汇兑及债券投资需求。
    在梁红看来,这是一个“小份额对应大体量”的故事,因为眼下全球的外汇储备达10.9万亿美元。
    事实上,在去年11月底IMF宣布将人民币纳入SDR后,新加坡、坦桑尼亚等国家已经宣布将人民币纳入其外汇储备了。年初至今,境外机构已增持中国国债965亿元。
    对于人民币入篮对境外人民币资产的影响,国际投行瑞银认为,鉴于国内股票市场总市值近50万亿人民币(或7.3万亿美元,流通市值近40万亿人民币)、债券总市值达43万亿人民币(或6.4万亿美元),而境外投资者持有的资产占比仅1-2%,显然存在继续增加人民币资产的空间。如果境外投资者持有资产的占比提高至5%,这意味着资本流入会超过3万亿人民币。而中金公司的预计更为乐观,按照其测算,到2020年,人民币储备份额有望达7.8%,对应约5.7万亿元对人民币安全资产的需求。
    人民币下一步:国际金融交易货币
    人民币正式入篮也被各方视为中国资本账户开放和金融改革的新起点。
    央行货币政策二司副司长周诚君在人民币正式入篮前夕表示,人民币下一步要成为国际金融交易货币,这意味着要进一步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一步开放金融市场,让国内的投资者参与到国际外汇市场,境外投资者更好地参与到中国的外汇市场;这是下一步人民币国际化政策框架的应有之义,也是对人民银行的挑战。
    事实上,去年央行为促使人民币成功纳入SDR已经采取的行动,为下个阶段人民币在国际金融体系里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瑞银中国首席经济学家汪涛也认为,如果人民币发挥其作为储备货币的潜能、在全球外汇储备的占比提高至5%,这意味着外国央行将增加4250亿美元的人民币资产需求。外国央行是否会、以及在何时、以何种速度增加人民币资产配置,这将取决于可投资人民币资产的可获得性和流动性、国内金融市场和对冲工具的发展、及其对中国政策(特别是汇率政策)的判断。这些都意味着人民币正式入篮之后,中国的资本账户开放和国内金融改革可能会继续提速、而非随着人民币正式加入SDR戛然而止。随着更多的国外机构在国内募资和发行产品,人民币市场的宽度和深度也会进一步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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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泽民和胡锦涛文选为何都点到这件大案?
  • 发表人: 2016/10/2 8:15:46
  • 2016年10月01日 18:16  来源:新京报  原标题:江泽民和胡锦涛文选为何都点到这件大案?

    9月20日,由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三卷本《胡锦涛文选》全国发行。十余天来,学习《胡锦涛文选》成为热门话题。

    9月29日上午,中共中央举行学习《胡锦涛文选》报告会,七常委出席。

    报告会上,刘云山宣读了《中共中央关于学习〈胡锦涛文选〉的决定》,习近平作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决定指出,全党同志要充分认识学习《胡锦涛文选》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潜心研读原著,把握精神实质,真正学通弄懂。

    习近平说,党和人民事业发展,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历史过程。如同《毛泽东选集》、《邓小平文选》、《江泽民文选》一样,《胡锦涛文选》为我们总结党领导人民进行的伟大实践以及在实践中创造的成功经验,提供了一部系统性重要教材,对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信心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奋勇前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在《胡锦涛文选》和2006年出版的《江泽民文选》中,都谈到了一件大案——北京市委原常委、北京市原副市长王宝森案。

    王宝森案

    自杀次日陈希同引咎辞职

    1995年4月,时任北京市委常委、北京副市长王宝森持枪自杀,相关部门介入调查。

    当年7月,中纪委通报,王宝森在任职期间,滥用职权,大肆侵吞、挥霍、挪用公款,腐化堕落,是一个犯有严重经济罪行的腐败分子。

    中纪委通报王宝森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有,其贪污公款25万多元人民币、2万美元;挪用公款1亿多元人民币、2500万美元,供其弟、姘妇及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进行营利活动,造成1300多万美元的损失;挥霍大量公款,营造豪华别墅,购买高级公寓,长期包租宾馆客房,作为享乐场所;违法批贷巨额资金,造成大量资金流失;道德败坏,生活糜烂。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北京市委原书记陈希同,也因王宝森案而落马。

    在王宝森自杀次日,陈希同呈交“引咎辞职报告”。

    同年7月,中纪委通报,鉴于在调查王宝森违法犯罪活动的过程中,发现有些重大问题涉及陈希同,中共中央决定,由中纪委对陈希同的问题进行审查。

    同年9月,十四届五中全会决定撤销其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委员的职务。1997年8月29日,中纪委决定并报中央批准,开除其党籍。1998年7月31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陈希同有期徒刑十六年,2006年5月保外就医,2013年6月病亡。

    江泽民

    “必须把教育干部摆在突出的位置,作为关键的一环来抓”



    2006年,三卷本的《江泽民文选》由人民出版社出版发行。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在《江泽民文选》第一卷中,时任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曾谈到了王宝森案和由王宝森牵出的陈希同案,告诫领导干部要引以为戒。

    1995年11月8日,江泽民到北京市考察工作,作了“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讲话。

    江泽民说,“现在,有些地方、部门和社会领域出现一些消极混乱现象,而且往往得不到及时纠正,虽然理由很多,但根本的一条是由于那里的党政领导不力,甚至放弃领导。这种状况必须引起我们高度重视。”

    他指出,要加强领导,首先必须加强对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素质、责任感和工作水平。“陈希同问题和王宝森案件以及一些类似问题的发生,深刻地说明了这一点。在党的建设中,必须把教育干部摆在突出的位置,作为关键的一环来抓。”

    接着,江泽民提出对领导干部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

    针对讲学习,江泽民指出,“面对改革开放这场深刻而伟大的历史变革,你不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努力改造主观世界,怎么能够当好领导,又怎么能够始终经受住权力、金钱、美色的考验?”

    他说,“我再三讲,我们的领导干部,应该少搞一点卡拉OK,少搞一点应酬活动,多搞一点学习。自己掌握的知识多了,学问多了,精神境界也就会高起来。”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注意到,在1996年1月26日的中纪委第六次全会上,江泽民又重点讲了陈希同案和王宝森案。

    他说,“中央直接抓了王宝森犯罪案件和陈希同严重错误的处理,在党内外都产生了积极反响。反腐败斗争正在深入地向前推进。实践证明,加强党风和廉政建设,进行反腐败斗争,是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保持党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保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健康发展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条件。”

    江泽民指出,陈希同严重违纪和王宝森经济犯罪案件,以及发生在其他一些地方、部门领导干部身上的类似问题,再次告诉我们:越是改革开放,越要加强和健全党内监督;越是领导机关、领导干部,越要有严格的党内监督。

    胡锦涛

    “王宝森自甘堕落,受到制裁是罪有应得,畏罪自杀,死有余辜”

    《胡锦涛文选》显示,1995年7月21日,时任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中央党校校长胡锦涛,给中央机关部(委)、局(司)级领导干部上党课时,提到了王宝森案。



    他当时表示,“由于环境和条件变化,改革过程中某些制度不够完善,加上一个时期放松了思想政治工作和艰苦奋斗教育等原因,消极腐败现象在党和国家机关中也滋生蔓延起来。特别突出的是一些领导干部贪图享乐,把权力商品化,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不送财物不办事、得了财物乱办事问题不是个别的。”

    “有的人为了追求小家庭的豪华生活,不惜纵容亲属和自己身边的人胡作非为,甚至自己敲诈勒索、贪赃枉法,肆意侵吞国家集体财产,生活糜乱透顶,成为犯罪分子。其中,有些就出现在省部级干部身上。原北京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宝森就是这样的反面典型。他自甘堕落,受到制裁是罪有应得,畏罪自杀,死有余辜。但是,其中的教训值得我们认真记取。”

    “政事儿”(微信ID:gcxxjgzh)撰稿:新京报记者郑书 实习生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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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刚刚惊艳全球,这个地方市政府搬家了(图)
  • 发表人: 2016/10/2 8:05:43
  • 2016年10月01日 20:34  来源:政知道  原标题:刚刚惊艳全球,这个地方市政府搬家了

    最近,古称“东南形胜,三吴都会”的杭州很是抢头条。

    二十多天前在这里举行的G20峰会可谓“惊艳全球”,当时就有不少朋友惦记,得找个机会去杭州逛逛。

    事实上,许多人已经付诸行动,这座城市在国庆前后绝对是热点。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再说一句,还有今天(10月1日)得到消息,杭州市政府搬家了。而且是从西湖畔搬到了刚举办G20峰会的钱江新城!

    G20峰会后的新动作

    这则消息是杭州市政府官网自己发布的: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杭州市政府新址位于钱江新城核心区,即杭州人熟悉的市民中心。

    而市民中心是一个庞大的建筑群,由6幢弧形主楼与4座“L”形裙楼组成:



    据《杭州日报》区县新闻中心微信公众号“读城杭州”报道,杭州市民中心分为办公系统,会议、接待、新闻、教育,市民服务,后勤服务等多个区域。

    根据市民中心官网介绍,杭州市政府部门主要在A栋办公。

    在这个建筑群中,市政府已是较晚入驻的。

    早在2010年10月18日,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搬迁至“市民中心”H楼并面向社会开放。根据当时的媒体报道,新中心位于钱江新城“市民中心”H楼,共分上下四层,共进驻有49家职能部门和相关单位,新增35家;设置办事窗口153个,新增111个;可以办理各类事项527项,新增366项。

    在此前后,设在市民中心的杭州图书馆新馆,办理市民卡、房产证、护照等的“市民之家”,杭州市青少年发展中心等均已开放。

    在此期间,已有市民建议市政府尽快搬迁,杭州当地权威网站也披露了相关信息:



    在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看来,此次市政府搬迁至钱江新城应无悬念。官方报道称“与解放路西面建筑的温婉不同,钱江新城带来的是扑面而来的恢弘气质和现代感”。

    这等“恢弘气质”和“现代感”早在多年前就已谋划好。根据官方披露的一份《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1981-2000年)[1983年国务院批准]》,当时就提出这座城市要按照“保护西湖风景,开辟钱江新区,逐步改造旧城,配套生活设施,调整工业结构,发展卫星城镇”的原则进行空间布局。

    之后这份规划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但是整体方向没有偏离。G20峰会的成功举办,已使钱江新城广为人知,有媒体报道为证:



    相信钱江新城会成为诸多省会城市中新城建设的一个成功范本。

    国务院批复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注意到,在杭州市政府的官方通报中,有一个很重要的细节:经国务院批准和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政府办公驻地的迁移,是需要上级部门的批准同意的。

    事实上,从全国范围来看,省、地、县各级政府搬迁的例子不少。此前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曾推送过《这几个省政府为什么要搬家?》,在杭州之前,已经有不少省政府出于发展规划多方面需要,已经完成了搬迁的大动作。

    仅以中国政府网公开披露的几则公报为例,可以看出一些省会城市规划发展的进度:



    不过还是要提醒一下,并不是只有省会城市驻地迁移才需要上报国务院批准。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均需经国务院审批。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搬迁的力量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根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至少有长沙、济南、西安、海口、昆明、济南、南昌、哈尔滨等省会城市政府已经搬迁。而且搬迁都跟城市规划发展有关,比如海口要“西拓”、西安要“北进”、济南要“东移”,在城市化发展迅猛的形势下,这都是必然的趋势。

    以西安为例,2011年3月1日,位于西安市北郊凤城八路的新市府全面投入使用。之后位于北郊的西安高铁站2011年运行;西安市中医医院迁至北郊并正式营业;在行政推动下,西安北郊的基础设施也有明显提升。

    再如济南,市政府搬迁后,大批机关和国企跟进。短短几年,山东省国资委、省检察院,以及一些大型企业总部已经或即将向东部迁移。一些保险公司、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区域总部也向东部迁移。此外,山东省最好的医院之一省立医院也建了一个东院,山东建筑大学也搬到了东部。

    而昆明也是大手笔。2011年年初,昆明市政府整体迁至呈贡新区市级行政中心办公。

    呈贡新区的开发可不是昆明自己的规划,2003年5月,云南省委、省政府作出建设现代新昆明的重大决策,呈贡新区作为先行区和主战场率先启动。

    2015年,昆明市委、市政府就加快呈贡新区改革发展作出部署,每年将安排10亿元支持呈贡新区开发建设。

    巡视组认可

    政知道(微信ID:upolitics)在准备这篇文章时,注意到广东省9月23日就某地政府迁移的批复中,明确提出,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国务院“约法三章”的有关规定,不得突破机关办公用房标准。

    实际上,政府驻地搬迁的监督约束越来越严格。


    例如沈阳市政府的搬迁。2014年6月15日,沈阳市委常委、副市长,时任东陵区区委书记杨亚洲在2014年沈阳市东陵区(也称浑南新区,已于2014年8月正式更名为浑南区)房交会开幕式上宣布,沈阳市政府迁至浑南的搬迁工作已全面启动。

    当时,杨亚洲还特别提到,此举“得到中央巡视组的肯定”。

    去年9月1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沈阳市政府驻地由沈河区市府大路260号迁至浑南区沈中大街206-3号市规划大厦3号楼。



    沈阳市规划大厦

    有媒体注意到,沈阳市政府并没有按原先的规划搬迁到规格较高的沈阳市行政中心,而是整体迁入沈阳市规划大厦,“和行政中心相比,于2012年夏天封顶的沈阳市规划大厦,规格相对低一些。”

    资料| 中国政府网 杭州网 杭州市政府官网 南方周末 澎湃 泉州网 广东省政府官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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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央行:取消银行本行行内存取现、转账业务异地手续费
  • 发表人: 2016/10/1 12:37:06
  • 2016年09月30日 21:35  来源:央行网站  9月30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方面,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

    (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个人于2016年11月30日前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多个Ⅰ类户的,银行应当对同一存款人开户数量较多的情况进行摸排清理,要求存款人作出说明,核实其开户的合理性。对于无法核实开户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存款人撤销或归并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使存款人运用账户分类机制,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2.个人支付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账户。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完成存量支付账户清理工作,联系开户人确认需保留的账户,其余账户降低类别管理或予以撤并;开户人未按规定时间确认的,支付机构应当保留其使用频率较高和金额较大的账户,后续可根据其申请进行变更。

    (二)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中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涉案账户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如其未在3日内向银行或者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其他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账户开户人身份后,可以恢复除涉案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业务;账户开户人确认账户为他人冒名开立的,应当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银行和支付机构予以销户。

    (三)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五)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排查企业是否属于严重违法企业,情况属实的,应当在3个月内暂停其业务,逐步清理。

    对存在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对单位经营规模及业务背景等情况不清楚、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异地等异常情况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单位开户意愿的核查。银行应当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面签并留存视频、音频资料等,开户初期原则上不开通非柜面业务,待后续了解后再审慎开通。支付机构应当留存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时的视频、音频资料等。

    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应当参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发布)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相关规定,要求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自主或者委托合作机构以面对面方式核实客户身份,或者以非面对面方式通过至少三个合法安全的外部渠道对单位基本信息进行多重交叉验证。对于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单位,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6月底前按照上述要求核实身份,完成核实前不得为其开立新的支付账户;逾期未完成核实的,支付账户只收不付。支付机构完成核实工作后,将有关情况报告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使用个人支付账户开展经营性活动的资金交易监测和持续性客户管理。

    (六)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账户交易活动监测,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七)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对于成年人代理未成年人或者老年人开户预留本人联系电话等合理情形的,由相关当事人出具说明后可以保持不变;对于单位批量开户,预留财务人员联系电话等情形的,应当变更为账户所有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对于无法证明合理性的,应当对相关银行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暂停所有业务。

    二、加强转账管理

    (八)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2.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下同)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业务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作出明确提示。

    3.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九)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者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

    (十)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和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和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

    (十一)加强交易背景调查。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如发现存在异常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调整向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

    (十二)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三、加强银行卡业务管理

    (十三)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6年11月30日前形成检查报告备查。

    (十四)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审慎为其提供服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将黑名单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四、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十五)确保交易信息真实、完整、可追溯。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银行账户付款或者收款业务的,应当严格执行《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9号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制度规定,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篡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当至少保存5年。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于2017年3月31日前按照网络支付报文相关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完成系统改造,逾期未完成改造的,暂停有关业务。

    (十六)加强账户监测。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特征的(详见附件1),应当列入可疑交易。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相关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银行和支付机构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者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七)强化支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构建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五、健全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

    (十八)理顺工作机制,按期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机构应当理顺本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流程;实现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账户止付、冻结和扣划等;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不得推诿、拖延。银行、从事网络支付的支付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要求,按时完成本单位核心系统的开发和改造工作,在2016年底前全部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六、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

    (十九)依法处置无证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出具相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行政认定意见,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尽快依法处置一批无证经营机构。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当按月填制《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见附件2),将辖区工作进展情况上报总行。

    七、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二十)严格处罚,实行责任追究。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履职尽责,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实效。

    凡是发生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应当倒查银行、支付机构的责任落实情况。银行和支付机构违反相关制度以及本通知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人民银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并可采取暂停1个月至6个月新开立账户和办理支付业务的监管措施。

    凡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监管责任不落实,导致辖区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未有效履职尽责,公众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遭受严重资金损失,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对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问责。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支付机构、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人民银行总行报告本通知执行情况并填报有关统计表(具体报送方式及内容见附件3)。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及时将该通知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外资银行等。

    各单位在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人民银行报告。

    附件:1.涉电信诈骗犯罪可疑特征报送指引.doc

    2.无证经营支付业务专项整治工作进度表.doc

    3.报告模板.doc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9月30日

    对此,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损害社会诚信和社会秩序,已成为当前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的一大公害。自2015年10月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在全国开展专项行动以来,打击治理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高发势头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形势依然严峻。对此,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分别作出重要指示批示。9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打击治理工作。9月23日,国务院召开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三次会议暨深入推进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对进一步做好打击治理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9月23日,中央综治办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发布《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就打击治理工作作出周密部署。

    为贯彻落实中央领导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国务院工作部署要求和《通告》,针对公安机关反映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情况,人民银行深入分析了其中支付环节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制定了《通知》,从加强账户实名制、阻断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资金转移的主要通道、加强个人支付信息安全保护、建立个人资金保护长效机制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筑牢金融业支付结算安全防线。

    二、人民银行在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方面已经采取了哪些措施、做了哪些工作?

    人民银行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职责分工,全力配合相关部门不断加大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力度,前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开展大量工作。

    一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建立涉案账户紧急止付和快速冻结机制,建成运行“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有利于公安机关利用信息化手段对涉案账户进行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快速查询、封停业务等。截至2016年9月20日,全国共有1253家银行、28个省市公安机关接入平台,累计处理业务11.86万笔。

    二是强化银行卡信息安全管理。组织了对银行、支付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的银行卡受理终端(POS机具)受理环境安全性和标准符合性进行检查,从个人信息保护、交易安全、软硬件安全等方面严查终端非法改装、信息泄露问题,并从控制信息泄露源头和防范风险传导入手,督促相关机构进一步提升支付业务系统、客户端软件的敏感信息保护能力和交易风险防控水平。同时,组织开展支付业务系统安全专项检查工作,全面排查上述机构支付业务系统的敏感信息和资金安全隐患。

    三是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银监会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6年9月至2017年4月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联合整治非法买卖银行卡信息专项行动。

    四是加强支付机构监管。会同相关部门开展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防止支付机构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并对无证机构非法开展支付结算业务进行整治。

    三、《通知》为什么要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制度?

    《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下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下同),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Ⅲ类户。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反映,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不法分子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法分子诱骗一些群众出售本人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有的甚至直接组织个人到银行批量开户后出售。二是不法分子收购居民身份证后冒名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户。不法分子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到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二)强化个人对本人账户的管理。由于我国一人数折、一折一户现象普遍,有些银行也以发卡数量作为经营业绩的考核指标。同时,个人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公用事业费用,往往开立多个银行账户,导致个人有大量闲置不用的账户。截至2016年6月末,我国个人银行结算账户77.86亿户,人均5.69户。个人开户数量过多既造成个人对账户及其资产的管理不善、对账户重视不够,为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埋下了隐患,也造成银行管理资源浪费,长期不动的账户还成为了银行内部风险点。

    (三)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在互联网金融和现代通信技术在金融领域中广泛运用的背景下,银行和支付机构依托互联网等电子渠道,为个人远程开立账户,账户的开立越来越方便。但另一方面,当前我国个人信息包括银行卡信息泄露问题突出,因银行卡信息泄露导致的账户资金被窃事件频发。在这种情况下,亟需建立个人账户的保护机制,保护个人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

    为此,人民银行作出了相关制度安排,2016年4月1日,《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392号)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当前个人在银行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者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银行账户,具有有限功能,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同时,2016年7月1日,人民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正式实施,建立了个人支付账户分类管理机制。同样,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个人支付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仅需要通过一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开户便捷性最高,账户余额可用于消费和转账,但限额较低;Ⅱ、Ⅲ类户分别需通过至少三个、五个渠道验证身份信息,或者通过面对面方式核实身份,具有更高的余额付款限额;Ⅲ类户的余额除了消费和转账外,还可用于购买投资理财产品。

    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分类管理制度安排,支付的安全性和便捷性得到有效兼顾,个人可以更好地分类管理自己的账户,合理分配账户用途和资金,防范资金风险。

    四、个人如何利用账户分类管理机制来合理安排使用银行账户?

    《通知》实施后,个人可以更好地保护自身信息安全和资金安全。个人使用的银行结算账户将形成以Ⅰ类户为主,Ⅱ、Ⅲ类户为辅的账户体系。

    Ⅰ类户是全功能账户,可以办理存款、转账、消费缴费、购买投资理财产品等,使用范围和金额不受限制。个人的工资收入、大额转账、银证转账,以及缴纳和支付医疗保险、社会保险、养老金、公积金等业务应当通过I类户办理。Ⅱ类户需与Ⅰ类户绑定使用,资金来源于Ⅰ类户,可以办理存款、购买银行投资理财产品、消费缴费等。Ⅲ类户主要用于网络支付、线下手机支付等小额支付,可以办理消费缴费。

    Ⅰ类银行账户与Ⅱ、Ⅲ类银行账户的关系就像是“钱箱”与“钱包”的关系。个人大额资金可以存储在Ⅰ类户中并通过Ⅰ类户办理业务,而个人日常网上支付、移动支付以及其他小额、高频支付,则尽量通过Ⅱ、Ⅲ类户办理。

    同时,鉴于个人在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为方便个人异地生产生活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对本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以降低个人支付成本。

    上述制度设计,涉及对以前相关制度的调整和完善,为此,人民银行近期将下发通知,对《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规定的Ⅱ、Ⅲ类户的功能进行进一步明确和改进。

    五、个人已经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如何进行分类管理?

    为减少对社会公众的影响,此次《通知》主要对增量账户进行规范,即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已经开立Ⅰ类户的,不再新开Ⅰ类户,只能开立Ⅱ、Ⅲ类户。个人在2016年12月1日前已经开立的Ⅰ类户不受此次规定影响,仍然保持正常使用。

    公安机关在侦办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不法分子通常以一个身份证在同一家银行开立几十个甚至上百个账户进行作案,大大超出了个人对账户数量的正常需求。同时,银行也反映目前银行系统中存在大量长期闲置不用的账户。针对这些问题,《通知》要求银行应当对2016年12月1日前同一个人开立多个Ⅰ类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核实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个人开户数量较多的,银行应该要求个人作出相应说明。个人无法说明合理性的,银行应当引导个人归并冗余的账户,或者采取降低账户类别等措施,帮助个人合理存放资金,保护资金安全。

    上述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广大银行客户的主动配合。我们希望大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将一些闲置不用或用得较少的账户销户,将一些主要用于网络支付或小额高频支付的账户降级为Ⅱ类或Ⅲ类户。这样既可以实现个人资金的集中管理,又可以通过Ⅱ、Ⅲ类户来防范网络支付风险,更好地保护自身的资金安全。当然,如果个人希望按现有方式继续使用已开立的各个Ⅰ类户,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不受影响,但如果数量较多的,应根据银行要求说明情况。

    六、买卖账户、假冒开户有什么后果?

    账户实名制是一项基础性金融制度安排,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人民银行作为我国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督管理部门,多年来从制度保障、系统建设、专项治理和部门协作等多个方面不断强化账户实名制。经过多年努力,我国账户实名制工作取得重要进展,账户实名制体系基本建立,账户实名率逐年提升,有效保护了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经济金融正常秩序。尤其是随着2007年6月人民银行与公安部共同建设的“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的建成运行,以及二代居民身份证及其鉴别机具的推广,不法分子伪造变造身份证件开户的情况得到了有效遏制。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反映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惩戒机制不完善,尤其是对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这已经成为了当前账户实名制落实工作中的难点。单位和个人不良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一些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并向不法分子出售获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购他人账户、冒名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用于实施诈骗。

    为提升不法分子和相关单位、个人的违规成本,《通知》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下同)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组织购买、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民银行还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该项措施将限制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将对不法分子和违规单位、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七、《通知》为什么要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的情况,不法分子通常利用个人出售或遗失的居民身份证开立大量账户,用于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通过分散资金、迅速转移等手法打乱资金交易路径,阻碍公安机关追查。除涉案账户外,不法分子通常还掌握大量同一开户人名下的多个账户,一旦涉案账户被冻结,还可以继续使用其他账户实施诈骗,这对于社会公众以及开户人本人都存在较大的威胁,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能够及时阻断不法分子继续转移资金。另一方面,这项措施对个人也是一种保护,提醒其身份已经被不法分子冒用于违法犯罪,有必要及时与银行主动确认、停止相关账户的使用,避免违法犯罪活动侵犯其权益或者承担连带法律责任。为此,《通知》规定,对于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的其他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通知开户人重新核实身份。开户人未在3日内到银行柜面或者向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的,银行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对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暂停业务,重新核实身份后,账户使用恢复正常。

    为减少对因身份证件遗失而被不法分子冒名开户的个人的影响,《通知》保留了个人通过银行柜面办理业务的渠道,且个人向银行和支付机构重新核实身份后即可恢复账户使用。同时,《通知》规定如个人确认被冒名开户的,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后即可销户。

    此外,据公安机关反映,不法分子在大量收购账户、假冒开户后,一些账户不会马上启用,而正常情况下,个人开户后一般会立即启用,长期不用账户应作为异常情况引起高度关注。因此,《通知》规定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所有业务,待单位和个人重新向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身份后,方可恢复业务。

    八、《通知》为什么要明确银行和支付机构可以拒绝可疑开户?

    根据公安机关和银行反映的情况,在不法分子假冒他人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时,有一定的特征和规律,银行工作人员如严格把关,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有效识别并堵截。现行制度由于没有明确银行可以拒绝为个人开户,对于一些可疑情形,银行和支付机构为降低投诉率往往就办理了开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个人银行账户服务加强账户管理的通知》等现行法规制度,《通知》明确了银行和支付机构在规定的异常情况下可以拒绝开户,主要包括单位和个人身份存在疑义时拒绝向银行出示辅助证件、组织他人开户、有明显理由怀疑开户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等情形。《通知》严格限定了可以拒绝开户的情形,以防止银行和支付机构随意拒绝开户,侵害消费者权益。

    九、《通知》为什么规定被工商部门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单位,以及经核实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是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中明确建立的企业信息约束和信用惩戒机制。为了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和《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国发〔2014〕7号印发)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实施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3号)。根据《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破坏正常市场秩序的主体,是市场风险的主要来源。

    为发挥信用惩戒作用,《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与其他政府部门互联共享,实施联合惩戒。《通知》规定被纳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规定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进行交易,《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令〔2007〕第2号)明确指出,单位的“身份基本信息”包括客户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等。因此,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应视作身份不明客户,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利也有义务拒绝为其开户。

    十、《通知》为什么要强调建立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

    目前,随着手机短信验证码、短信余额提醒和重要事项通知等功能的使用,手机已经成为银行和支付机构验证个人身份和保护个人资金安全的重要手段。在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不法分子往往将同一个手机号码作为多个作案账户的预留银行联系电话号码,以便操控这些账户。通常而言,一个手机号码由一个人使用,应当对应同一个人的账户。为此,《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建立账户预留联系电话号码与个人身份证件号码的一一对应关系,对一个联系电话号码对应多个身份证件号码的情况进行排查。考虑到现实情况中,成年人为老人或孩子代理开户时,会预留自己的联系电话号码,《通知》特别规定,对于合理情形,由当事人说明情况后一个联系电话号码可以对应多个身份证件号码;无合理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暂停支付账户所有业务的措施。

    要强调的是,现实情况中,单位在批量为个人办理工资卡、社保卡、医保卡、公积金卡等时,可能统一预留了单位财务人员的联系电话号码。对于这种情况,银行应当根据《通知》的要求进行清理,变更为预留个人本人的联系电话号码。

    十一、《通知》对支付机构为单位开立支付账户提出了更高的实名制审核要求是出于什么考虑?

    根据公安机关反映,目前不法分子用于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账户有从个人账户向单位账户转移、从银行账户向支付账户转移的趋势。同时,《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主要对个人支付账户实名提出了具体管理要求,对单位支付账户管理和使用规定不够完善。为此,《通知》针对单位支付账户进一步强化了客户身份核实措施,旨在保障客户合法权益,防范不法分子开立匿名或假名单位账户从事洗钱、欺诈、套现、恐怖融资等非法活动。《通知》规定,支付机构为单位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既可以自主或委托合作机构面对面核实客户身份,也可以通过至少三个外部渠道远程交叉验证客户身份,在加强实名制管理的同时为支付机构提供了灵活的选择空间,充分考虑了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

    考虑到已经开立支付账户的存量单位客户较多,《通知》为支付机构加强单位客户实名制管理预留了充足的时间。下一步,人民银行还将继续引导支付机构不断强化支付账户实名制管理。

    十二、《通知》为什么要提供转账时间选择?

    为提高社会资金周转效率,让单位和个人享受高效、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目前银行和支付机构普遍提供转账实时到账服务,但实时到账也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和其他不法分子快速转移资金提供了可乘之机。为既保证单位和个人正常资金转账需求,又最大限度地保障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更好地满足客户多层次支付服务需要,《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方式以供选择。单位和个人可根据实际需求自行选择资金到账方式和时间,对于急需资金的,可以选择实时到账;对于不太紧急的资金需求,可以选择普通到账或者次日到账。

    十三、《通知》为什么将个人ATM转账调整为资金在24小时后到账?

    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中近一半受害人是在不法分子的诱骗下,通过自助柜员机具(ATM,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自助设备,下同)向诈骗账户转账,而其中又有很大一部分受害人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不法分子引导在自助柜员机具的英文界面中进行转账操作。受害人大多在完成转账后的较短时间内会意识到上当受骗,但资金已经转出,并被不法分子立即转移。针对此种情况,为最大限度阻断诈骗分子诱导受害人进行资金转账和赃款变现,《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个人在24小时内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这一措施是特定阶段、特殊情况下采取的针对性措施,有助于将资金阻截在被诈骗分子转移之前,但的确也会对一些个人正常业务产生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大银行柜面工作量。对此,我们将充分考虑支付安全性与便捷性的平衡,要求银行和银行卡清算机构进一步积极研究提高自助柜员机转账安全性的技术措施,为下一步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创造条件。

    《通知》还要求银行在自助柜员机具办理转账业务中增加汉语语音提示,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在非汉语操作界面中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字段必须提供汉语提示。

    十四、《通知》在哪些方面加强了非柜面转账管理?

    与银行柜面渠道相比,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支付机构网站等非柜面渠道由于不能面对面接触操作人,难以确认账户的实际操作人是否是账户的持有人。据公安机关反映,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分子在诈骗得逞后,往往通过非柜面转账方式将大量赃款快速拆分、跨地跨境转移。银行和支付机构虽然按照反洗钱制度,可以及时发现异常的转账交易,但却缺乏相应措施对异常交易进行事前阻断。因此,《通知》要求银行加强非柜面转账管理,要求支付机构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采取了三项管理措施:一是兼顾安全和便利,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与客户事先约定支付限额和笔数。对非柜面渠道办理的非同名账户转账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单位和个人就限额和笔数进行事先约定,超过限额和笔数的,银行账户转账应当到银行柜台办理,支付账户则不得办理。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规模、交易特点,个人可以根据自身交易习惯,与银行和支付机构约定限额和笔数。二是强化安全验证方式。除向本人同行银行账户转账外,银行为个人办理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超过5万元的,应当采用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三是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日累计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和个人确认后方可转账,以提醒单位和个人识别潜在交易风险,审慎做出大额资金转账决定。

    这三项管理措施在保障单位和个人正常转账需求和效率的同时,也有利于阻断不法分子利用非柜面转账大量转移资金,还能对账户信息泄露后不法分子通过非柜面转账窃取资金起到防范作用,能够更加有效地保护单位和个人资金安全。

    十五、《通知》针对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业务提出了哪些管理措施?

    在开展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等业务过程中,一些银行和支付机构存在商户资质审核不严、受理终端或网络支付接口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不法分子利用银行、支付机构的支付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为规范相关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范,《通知》对银行、支付机构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等相关单位提出具体要求:

    一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严格落实银行卡收单、网络支付相关监管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商户资质审核、风险管理、受理终端和网络支付接口管理等责任,确保商户为依法设立且经营活动合法合规,严防虚假商户申领受理终端或开通网络支付接口、违规移机使用受理终端、违规布放移动受理终端等问题。

    二是鉴于银行卡受理终端属于金融服务专用设备,其技术标准符合性和安全防护等级直接关系到客户信息安全、资金安全和支付服务市场秩序,网上随意买卖银行卡受理终端可能导致不符合技术标准、被非法改装过的终端流入市场,继而引发信息泄露、资金被盗等风险。因此,《通知》禁止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

    三是银行和支付机构要确保布放在商户的受理终端持续符合国家、金融行业技术标准和相关信息安全管理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核对全部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防止受理终端流入不法分子手中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十六、《通知》采取哪些措施强化可疑交易监测?

    为有效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通知》要求银行和支付机构加强对账户及其交易的监测,将集中转入分散转出、资金快进快出等多种可疑特征的交易列为可疑交易。

    对于列入可疑交易的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与单位或者个人核实交易情况,经核实后仍然认定账户可疑的,银行应当暂停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账户所有业务,并按照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或重点可疑交易报告,涉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十七、无证机构支付业务主要存在哪些危害?

    2010年,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建立支付机构业务许可和监管制度,为支付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但是,仍有许多机构未经许可,擅自开展支付业务。与支付机构开展支付业务应遵守人民银行关于资金安全、业务合规、信息安全、反洗钱责任等各方面的要求相比,无证机构开展支付业务,不受相关监管规定的约束,风险隐患不容忽视。一是拓展业务没有门槛,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黄赌毒、洗钱等违法违规商户和客户提供支付服务。二是消费者资金安全缺乏必要保障。现实中已多次发生无证机构挪用商户结算资金“跑路”的风险事件。三是在技术设施、终端机具、客户信息管理等方面缺乏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易造成客户信息泄露、账户信息侧录以及伪卡盗刷等风险事件。四是无底线竞争,严重扰乱支付服务市场秩序。

    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防范支付风险,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21号印发),人民银行会同13部委制定并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银发〔2016〕112号印发)。人民银行将会同各地方专项整治工作小组,与公安、工商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做好无证经营支付业务整治工作。整治措施包括关闭无证机构交易处理和资金结算通道,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告、公示、风险警示,对违规商业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责任追究,对无证机构依法查处等。

    十八、《通知》建立了怎样的黑名单制度?

    为加大对单位和个人违规行为的惩戒力度,《通知》建立了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单位和个人、工商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银行卡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黑名单中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开户或者拓展为特约商户,黑名单信息也将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在此也提醒广大公众,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不要贪图小利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出售给他人。一方面这种行为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提供了条件,另一方面,个人也可能会因此承担违法犯罪的连带法律责任,并被列入黑名单管理,对自己的经济活动产生不利影响。

    十九、社会公众需要配合做好哪些工作?

    《通知》规定的管理措施将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但不可避免也会对社会公众已有的一些支付习惯产生影响,需要广大公众理解和配合。


    希望广大公众为保障自身资金安全和加强资金管理,能够主动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撤销已经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按银行和支付机构要求积极配合确认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并根据需要配合开展身份核实。对于因身份被不法分子冒用开户的,相关个人获知情况后应当及时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出具被冒用身份开户并同意销户的声明。单位和个人还应当根据自己的支出、消费实际需要,与银行和支付机构约定非柜面渠道转账的限额和笔数,并根据资金到账的实际需要,合理选择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以及银行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柜员机等资金划转渠道。

    此外,有两点需要特别提醒社会公众注意:一是在《通知》实施过程中,银行和支付机构向个人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个人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者按照银行和支付机构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二是由于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发起的转账业务,在受理后24小时之内可撤销,不法分子可能会利用转账撤销实施新的诈骗,请大家收款时务必审慎确认,防止不法分子借机实施诈骗。(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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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限购首日爆离婚潮:头发花白老夫妻排队离婚(图)
  • 发表人: 2016/9/27 13:06:53
  • 2016年09月27日 10:53  来源:中国江苏网  原标题:南京限购首日 头发花白老夫妻排队离婚

    限购新政实施首日,玄武区婚姻登记处很平静,9点左右接待了第一对离婚夫妻,这对老夫妻头发花白,年龄在六七十左右,进入离婚登记室后大约十来分钟就办好了手续。



    “是不是为了买房而离婚,这个我们不清楚,他们并没有说,填写的离婚原因是感情不合,”玄武区婚姻登记处工作人员介绍说,但离婚协议书也留下疑问,他们名下有一套房产,但最后是归男方所有的。而鼓楼区婚姻登记处8点40左右,门口就已经有二三十号人排队。8点55分开门,随后取号机上离婚登记就已经排到22号。除去重复取号的,前面至少有15对夫妻办离婚。



    说是办离婚,却一点看不出感情不好。有的夫妻手挽着手,有的夫妻靠坐在一起,说笑着。不少夫妻还互相交谈起来,涉及到财产、子女等家庭私密信息的离婚协议书也互相分享给对方看。“你这个写的不行,要全打印,不能手写。”“就按照模板写,房产全过到一个人名下就行了。”而一对30岁左右的夫妻在大厅吵了起来。“离婚能有什么问题,过两天再来复婚就是了。”“我总觉得不踏实,那个房子卖出去再买,离婚有用吗?”两人逐渐走远,关于离婚、房子等词语的讨论还在传来。



    更多的夫妻在窃窃私语,时不时露出笑容,虽然是来办离婚,但讨论的都是家庭的未来。“一个星期前买了第三套房,还好买的早,今天就开始限购了。”那为什么还要离婚?妻子说,把家里两套房过到自己名下,丈夫就能以首套房身份贷款交税。“本来要交3个点税,离婚后就只要交1.5个点了。”上午9点50分,鼓楼区婚姻登记处离婚取号已经到44。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真正因为新政限购来离婚的很少,几乎没看见。多数是因为要买二套房来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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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太原原书记陈川平受审:致国资损失9亿元
  • 发表人: 2016/9/27 13:03:35
  • 2016年09月27日 11:52  来源:人民日报
    原标题:太原原书记陈川平案开庭:受贿91万元造成国资损失9亿

    人民日报客户端 徐隽

    2016年9月2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了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川平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13年,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职务上的便利,为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等四个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生产经营、职务晋升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91万元。2005年5月至2007年11月,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违规擅自决定并直接指挥子公司太钢进出口(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进行大量期货交易,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折合人民币9.0714983612亿元。依法应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陈川平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陈川平及其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陈川平进行了最后陈述,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陈川平的亲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各界群众60余人旁听了庭审。

    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宣判。

    【陈川平简历】

    陈川平,男,汉族,1962年2月生,山西省平陆县人,在职研究生学历,理学硕士学位,高级工程师。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2年8月参加工作。曾任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

    2016年9月,因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被提起公诉。

    涉嫌违纪

    2014年08月23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陈川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4年08月28日,据中央组织部有关负责人证实,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陈川平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中央已决定免去其领导职务。

    罢免代表

    2014年09月20日,山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的审查报告,确认陈川平代表资格终止。

    双开处分

    2015年02月,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候补委员、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陈川平违反廉洁自律规定,本人及亲属收受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中,受贿和滥用职权问题涉嫌犯罪。

    陈川平身为党的高级领导干部,无视党的政治规矩和组织纪律,严重违纪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陈川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2015年10月29,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陈川平严重违纪问题审查报告,确认中央政治局之前作出的给予其开除党籍处分。

    立案侦查

    2015年02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提起公诉


    2016年9月18日, 据高检网消息,江苏省、山东省检察机关依法对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中共山西省委原常委、太原市委原书记陈川平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江苏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后,移送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近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检察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川平利用担任山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山西省委常委、太原市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陈川平在担任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兼太原钢铁(集团)国际经济贸易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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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个正厅级干部为什么退休后长驻乡村当支书?
  • 发表人: 2016/9/26 20:09:47
  • 李传新/湖南日报
    2016-09-26 19:49 来自 中国政库
    字号

    朱有志  本文图片均来自湖南日报
    朱有志,一位农民的孩子,当过大学校长,曾在湖南省社科院院长的岗位上工作了13个年头。如今,这位专家型厅干,在长沙县开慧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岗位上已有7年了。
    9月13日,记者在开慧村村部见到了他。一见面,他就笑着说:“不要叫我院长,我是开慧村村民。”眼前的朱有志,个子不高,身材有些消瘦,但说起话来声音洪亮,神清气爽,完全看不出已有63岁。
    一个正厅级干部,为什么退休后选择长驻乡村,当一个不拿薪水、不拿补贴的村支书呢?
    有时半夜三更,村干部还会接到他的短信
    谈起到开慧村任职的事,朱有志说,“我这个村官是要来的”。在湖南省社科院当院长时,他牵头负责的国家课题“农村新型集体经济”需要经常到基层进行调研,后来干脆给长沙县委书记写信,要求到开慧村任职。
    2009年12月16日,时任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党组书记的朱有志正式兼任长沙县开慧镇开慧村党支部第一书记。任职会上,朱有志说:“我是一名农村工作研究者、一个农民的孩子,兼任村党支部第一书记,能更直接、具体、深入地服务农村,服务乡亲。”
    2013年12月,朱有志从湖南省社科院院长的岗位上退下来后,更是专心扎根开慧村。他给自己提出了“三个不要”和“一个不会”,即不要薪酬、不要一亩地、不要解决一个农村户口,不会在开慧村谋取任何个人收入。为了一心一意当好这个村官,朱有志在2012年推掉了两所民办高校年薪100万元的聘请,2014年又辞谢某公司年薪200万元的聘请……
    到底是什么信念让他扎根农村呢?他说:“我们这代人长在红旗下,有个时代情结,就是想为党、为人民群众多做点实事。我来开慧村任职,不是为了树一个典型,而是把它作为农村工作的观察站,通过亲身经历来发现当前农村基层工作的难题,发现农民的困难,思考更好地解决‘三农’问题。”
    担任开慧村党支部第一书记后,朱有志立下多项新规:如每天都要有村干部在村委会上班,让群众办事找得到人;村支两委成员每周都要写工作总结和下周工作计划。新规实施后,村民感觉到村委会办事比以前方便多了。村主任彭文说,朱书记来了之后,村干部都感觉工作节奏快了,比以前更紧张了。有时会议上一些未尽事宜,朱书记会发短信先让大家思考一下,第二天再研究探讨。有时半夜三更,村干部还会接到他的短信。
    弘扬母爱文化,编写《杨开慧》一书发给村民
    “我失骄杨君失柳,杨柳轻飏直上重霄九。”毛主席曾用“骄杨”赞颂他的爱人杨开慧。
    杨开慧的家乡开慧村,地处长沙县北部,距省会长沙30公里。
    开慧陵园离村部不远,从山脚公路至墓区约150米,由三层梯形平台相连,每层有石阶,近百余级。陵园里有杨开慧塑像,还有她两个儿子毛岸英、毛岸青的塑像,也有杨开慧的次子毛岸青和儿媳邵华的墓地。
    在杨开慧纪念馆的右后方是杨开慧故居,小青瓦的平房,坐北朝南,前面建有防护矮墙,形成院落,约有680平方米。看完故居之后,对杨开慧,杨昌济,以及这个家族充满了敬意。
    一到开慧村任职,朱有志就说:“在开慧村,弘扬母爱文化是我的职责。”
    每年的春节、清明节和先烈诞辰日,开慧村的干部群众要去开慧烈士墓前敬献鲜花,表达敬意。
    古人说,好女富三代。母亲是人生的第一个老师,也是终身的老师。孝敬父母是正确建立人生道德观念的基点,更是建立一个地方文明风气的基础。在朱有志看来,开慧烈士是伟大母亲的典范。缅怀先烈、祭拜先烈不仅是一个表达敬意的过程,更是感悟崇高、培养正气、弘扬美德的过程,对正人心、扬正气作用巨大。因此,他不仅通过祭拜先烈等方式从形式上将弘扬“红色母爱”制度化,还编写《杨开慧》一书发给村民学习。从去年开始,村里以母爱为主题,每年在开慧陵园前坪广场举办“开慧村母爱文化艺术群英会”,朱有志每次都带头表演。晚会节目由村民自编自导,通过丰富多彩的形式,让村民参与其中,亲身感受母爱文化的熏陶。
    现在每年到开慧陵园参观祭拜的游客越来越多。朱有志向记者介绍,开慧村正在规划建设开慧母爱文化产业园,包括母爱文化教育基地、母爱亲子主题游乐园、全球母亲论坛、母爱经典故事景观园、母爱诗词书画展览馆等,要把开慧村打造成全国一流的母爱文化教育基地。
    “知识改变命运,农民一定要多读书”
    出身农民家庭,在农村长大的朱有志,深感文化的重要性。
    在开慧村当了7年村党支部第一书记的朱有志,深感农村基层工作有很多难题。在他看来,对农民关心不够、教育不够是当前农村工作最主要的问题。
    关心农民,首先要关心农民孩子的读书问题。为了提高学校的教育质量,在朱有志的努力下,湖南第一师范学院与开慧小学“结对子”,每年派老师和学生到小学讲课,小学的老师可以随时到湖南第一师范学院学习。村里还决定给考上二本以上的大学生奖励。
    建在村部的“农家书屋”,也是朱有志经常光顾的地方。村委会委员缪亚林对记者说,朱书记一有空就会到这个书屋来看看,并对大家说:“知识改变命运,农民一定要多读书。”
    朱有志把自己写的书也赠送了一些给村里的“农家书屋”。2014年,他还联系了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给开慧村“农家书屋”赠送了200多册书籍。记者在这个农家书屋看到,房间三面墙都是书架,整整齐齐摆满了各种书籍,文史、生活、实用科技等方面的都有。4张桌子上都摆了电脑。正在借书的村民李小洁说:“有了新的借书卡,这个农家书屋就像城里的图书馆一样了。”今年全面升级后的农家书屋,全部采用数字化管理,3000多本图书,只需用鼠标轻轻一点,所有图书信息便一目了然,极大地方便了村民借阅。目前,全村已有1000多名村民免费办理了借书卡。朱有志说,全村现有3个这样的农家书屋。
    对农民帮助最直接的无疑是与湖南农业大学的“联姻”。村民郭佳良说:“朱书记专门请湖南农业大学的教授对村民进行技术指导。这个办法很好,很有用!”
    朱有志还先后联系湖南大学、湖南师大、湖南科技大学、长沙理工大学等10所高等院校,组织师生到开慧村建立研学基地,与村民进行面对面交流,让村民学到了知识,增长了见识。
    “作为村官,就要挨得起骂,受得了气”
    在朱有志看来,农村工作就是“凝聚人心”的工作,做好农村工作要多关心农民,敢于教育农民,要宣传和坚持集体主义。
    朱有志十分注重团结村里的老干部和老人,村里的大事小情都要听听他们的意见,过年过节还要到户慰问。但在采访中,朱有志坦诚地告诉记者,他到开慧村任职以来,也受过不少气。有些是自己的工作方法有问题,有些是村民不理解。
    比如修建开慧大道,这是连接开慧故居和任弼时故居的“红色旅游大道”,从立项到开工,两年多来朱有志遇到了很多困难,但他没想到开工时会有村民阻工,甚至有个别村民扬言要他滚出开慧村。为了修好这条路,朱有志可以说是不顾老脸到处求人,却遇到这样的结果,当时心里确实有些想不通。后来通过发动村里的老党员出面做工作,阻工的村民最后变成了修路的积极分子。
    通过这件事,朱有志觉得,村民还是最听党的话,同时更坚信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
    村主任彭文介绍,朱书记经常在开会时对大家说:“作为村官,就要挨得起骂,受得了气。”
    在党员管理上,朱有志提出“党员就在手机边,党员就在微信里”的思路,建立了流动党员群,随时掌握流动党员动态。
    问及今后的打算,朱有志说,开弓没有回头箭。开慧村就是我的家,我会一直干下去。

    朱有志(右二)在开慧大道现场。
    采访手札
    “开慧村语”:为思想而行动
    李传新
    在开慧村村部二楼朱有志的办公室,记者看到一叠扉页上写着“开慧村语”的笔记本,从8月26日起,他的第14本笔记本也写了好多页了。
    朱有志说,这些“开慧村语”,既是他的工作日记,也是他的思想历程,记录了他从2009年担任开慧村党支部第一书记以来,在开慧村的一些经历和思考。“为思想而行动”,正是这位理论研究型领导与一般干部的不同之处。
    随手翻开这些“开慧村语”,不禁被其中的内容所吸引。
    2014年4月4日:
    今年农历正月十四日,村党支部、村委会全体成员在这里祭拜了开慧先烈。紧接着,在年后的第一次村支两委会上决定:从今年开始,村干部带头,在春节、清明节和先烈诞辰日到陵园来缅怀先烈、学习先烈,并号召全体村民主动缅怀先烈、自觉学习先烈。
    2016年9月2日:与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彭文谈话。
    在村一级领导工作中,有两种倾向性问题要引起重视。一是乐于关心群众做得不够,这要提醒大家时刻注意,因为这是党的宗旨。但当前在实际工作中,村组干部里面不敢大胆教育群众也是一个倾向性问题。因为这一点,会影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贯彻落实,所以要提醒各级干部特别注意。
    看着眼前这厚厚一叠的“开慧村语”笔记本,不禁为这位60多岁的老党员所感动。退休后的朱有志不是想着自己享清福,而是老有所为,老有贡献,心系农村,心怀群众。新乡贤有文化见识,有奉献精神,涵养一方的文明教化新风。朱有志身上体现了这种精神。
    在与朱有志的交谈中发现,他性情率真,做事认真。他坦诚地告诉记者:“虽然退休了,但我们这样的老同志还是希望能为社会发挥一些余热,为党多做一些有意义的事情。”
    我们由衷地为开慧村有这样的好村民感到高兴!
    众说新乡贤
    “经常看到朱书记办公室亮着灯”
    我和有志书记共事3年多了。他给我印象最深的,是对工作的热爱。他是一位少见的“工作狂”,虽然60多岁了,但精力旺盛,不知疲倦。到开慧村以来,他除了在长沙开会、调研外,其他时间几乎泡在村里,有时为了研究村里的工作,经常开会到晚上11点多钟。村里的干部刚开始还不适应,现在都习以为常了。一位退休的正厅级干部,为了开慧村的发展,一不拿村里的工资,二没有任何补贴,如果不是和他共事这么久,还真让人难以相信。
    ——开慧村村委会委员缪亚林
    朱书记真是一位“下得力”的好干部,有很强的事业心,对村里的工作热情主动,计划好的事情会想方设法去做。尤其是开慧大道的建设,更是让他操碎了心。
    ——开慧村老党员常佳如
    开慧村村部就在我们余家坳组。由于修路、建学校、建故居,余家坳组村民人均土地很少。我长期在外面打工,这两年因为父母都80多岁了才没外出。我们家6口人,人均2分地,种的粮食自家人都不够吃。听说现在要集中建社区,规划建设开慧大楼,建游客服务中心,我很高兴。这都是城里来的“厅长书记”正在办的大事。虽然平时很少与村干部接触,但村里做了什么事,大家都看在眼里。我感觉他是一位“霸蛮”的领导。晚上到村部散步,经常看到朱书记办公室亮着灯。
    ——开慧村余家坳组村民缪文革
    人物档案
    朱有志,1953年2月生,湖南新邵人。教授,农业经济管理博士生导师。曾任湘潭工学院(现湖南科技大学)副院长、常德师范学院(现湖南文理学院)院长、湖南省社会科学院院长、湖南省政协常委等职,主要从事农业经济、经济哲学、区域经济、社会科学管理等研究。现任长沙县开慧镇开慧村党支部第一书记。
    (原题为《朱有志:“我是开慧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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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温州民间借贷资金约800亿:较高峰缩水1/3,近半阳光化
  • 发表人: 2016/9/26 20:08:22
  • 澎湃新闻记者 葛熔金
    2016-09-26 19:54 来自 长三角政商
    字号
    “据相关部门估算,温州民间借贷资金总额在2009年下半年超过1200亿元,目前大概在800亿。虽然总量减少,但更为健康理性:近半借贷资金在民间借贷服务中心登记备案,通过该中心借贷的民资中超过1/4流向实体企业。”9月26日,温州市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副主任余谦告诉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
    2012年3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设立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确定了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加快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发展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等12项主要任务。
    温州市金融办的数据显示,2012年4月至今,当地已设立7家民间借贷服务中心、12个备案登记服务点以及10家民资管理公司,新增74家社区银行和47家小微企业专营机构。2013年~2015年,全市银行贷款平均利率、民间融资综合利率连续三年下降。同时,金改溢出效应显现,全国各地已成立民间借贷服务中心、民资管理公司等1000多家。
    澎湃新闻从市金融办获悉,金改以来,温州民间借贷备案金额累计达到385.7亿元,占民间借贷总规模的48.2%,民间融资“契约”撮合资金比重从不足5%提升至约20%。至7月底,全市银行贷款平均年利率为6.23%、民间融资年综合利率16.54%,分别比2011年底下降2.43、8.9个百分点。
    余谦分析,温州民间借贷总额减少,原因是2011年民间金融危机爆发后出现企业破产、老板跑路等情况,一些民间借贷无法偿还,形成坏账。加之此前有些企业将钱投入房地产领域等,影响了实体企业发展,也缺乏富余资金。此外,老百姓炒房、炒煤等投资不当,造成资产缩水。
    “我个人认为,目前温州人对炒房的热情并不高,原因是炒怕了。温州人最先炒的肯定是本地房产,温州的房价从1998年的2000元/平方米上涨至2011年的3万/平方米,但接下去是连续40多个月的下跌。以2011年最贵的楼盘‘鹿城广场’为例,当年每平方米8万,现在不到4万。这几年,温州房产有回暖迹象,但相比苏州、南京、合肥和杭州等地,涨幅是比较温和的。”余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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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成都政务服务中心:禁在成都服务运营中心使用三星Note7
  • 发表人: 2016/9/26 20:07:01
  • 川报观察客户端
    2016-09-26 16:10 来自 10%公司
    字号

    川报观察客户端9月26日消息,据成都政务服务中心官方微博:因三星Galaxy Note 7手机存在充电时或充电后起火风险,而市政府政务中心内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众多,为保障办事群众和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现禁止在成都服务运营中心使用三星Galaxy Note 7手机。
    【延伸】
    民航总局:飞机上禁止使用、托运三星Note7
    9月14日,民航局发出安全警示,提醒旅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三星Note7或为其充电,不要将三星Note7放入托运行李中托运,不允许将三星Note7作为货物运输。
    民航局要求各航空公司应尽快通过官方网站等渠道,提醒旅客携带三星Note7乘机可能带来的风险,告知旅客不得在飞机上使用三星Note7或为其充电;建议旅客不要将三星Note7放入托运行李中托运。各航空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更为严格的运输措施并告知旅客,各机场公司要配合航空公司做好航站楼内的宣传告知等工作。
    民航局明确要求,依据《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及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中关于禁止运输由制造商查明的在安全方面存在缺陷的锂电池的要求,各航空公司不得运输三星公司召回的Note7手机或其使用的锂电池。而针对作为货物运输的非召回的Note7手机及其使用的锂电池,各航空公司应对其航空运输的风险进行评估,并采取切实措施确保航空运输安全。
    9月2日,因手机锂电池存在缺陷、容易起火燃烧,三星公司宣布召回Note7手机。近日,美国、加拿大等多国民航主管部门均发出安全警示,提醒航空公司、旅客以及机组携带三星Note7乘机可能带来的安全风险。在国内,海航、首都航空等航空公司也已明确禁止旅客携带三星Note7乘机。
    (原题为《成都政务服务中心:办公区域禁止使用三星Note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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